標題:日月光投控 代子公司環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發行109年
度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券
日期:2020-08-11
股票代號:3711
發言時間:2020-08-10 17:39:19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8/10
2.名稱﹝XX公司第X次(有、無)擔保公司債﹞:環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無擔保可轉換公司
債券
3.發行總額:人民幣34.5億元
4.每張面額:人民幣100元
5.發行價格:按面額發行
6.發行期間:自發行之日起6年
7.發行利率: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票面利率的確定方式及每一計息年度的最終利率
水準,提請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及董事會授權人士在發行前根據國家政策、市場狀
況和公司具體情況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
8.擔保品之種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不適用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因應集團發展營運所需
10.承銷方式:餘額包銷
11.公司債受託人:不適用
12.承銷或代銷機構:待定
13.發行保證人:不適用
14.代理還本付息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5.簽證機構:不適用
16.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待定
17.賣回條件:(1)有條件賣回條款
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最後兩個計息年度,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連續3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
格低於當期轉換價格的70%時,可轉債持有人有權將其持有的可轉債全部或部分按債券
面值加上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賣回給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內發生過轉換價格因發生派送股票股利、轉增股本、增發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發行的可轉債轉換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發現金股利等情況而調整的情形
,則在調整前的交易日按調整前的轉換價格和收盤價格計算,在調整後的交易日按調整
後的轉換價格和收盤價格計算。如果出現轉換價格向下修正的情況,則上述“連續30個
交易日”須從轉換價格調整之後的第一個交易日起重新計算。
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最後兩個計息年度,可轉債持有人在每年賣回條件首次滿足後可按上
述約定條件行使賣回權一次,若在首次滿足賣回條件而可轉債持有人未在公司屆時公告
的賣回申報期內申報並實施賣回的,該計息年度不應再行使賣回權,可轉債持有人不能
多次行使部分賣回權。
(2)附加賣回條款
在本次發行的可轉債存續期內,若公司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被視作改變募集資金
用途或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可轉債持有人享有一次賣回的權利。
可轉債持有人有權將其持有的可轉債全部或部分按債券面值加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賣回
給公司。可轉債持有人在附加賣回條件滿足後,可以在公司公告後的附加賣回申報期內
進行賣回,本次附加賣回申報期內不實施賣回的,不應再行使附加賣回權。
當期應計利息的計算公式為:IA=B×i×t/365
IA:指當期應計利息;
B:指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持有人持有的可轉債票面總金額;
i:指可轉債當年票面利率;
t:指計息天數,即從上一個付息日起至本計息年度賣回日止的實際日曆天數(算頭不
算尾)。
(3)選擇賣回條款
本次可轉債發行滿三年時,可轉債持有人享有一次賣回的權利,即有權將其持有可轉
債的全部或部分按約定的賣回價格賣回給公司。可轉債持有人在選擇賣回條款的條件滿
足後,可以在公司公告後的選擇賣回申報期內進行賣回;在選擇賣回申報期內不實施賣
回的,不再享有選擇賣回條款所約定的權利。選擇賣回的賣回價格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
會及董事會授權人士根據發行時市場情況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
18.買回條件:
(1)到期買回條款
在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期滿後5個交易日內,公司將買回全部未轉換的可轉債,具體買回價
格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及董事會授權人士根據發行時市場情況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
(2)有條件買回條款
在本次發行的可轉債轉換期內,當下述兩種情形的任意一種出現時,公司董事會有權決
定按照債券面值加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買回全部或部分未轉換的可轉債:
1)在本次發行的可轉債轉換期內,如果公司A股股票連續30個交易日中至少有20個交易日
的收盤價格不低於當期轉換價格的130%(含130%)。
2)當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未轉換餘額不足3,000萬元時。
當期應計利息的計算公式為:IA=B×i×t/365
IA:指當期應計利息;
B:指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持有人持有的將買回的可轉債票面總金額;
i:指可轉債當年票面利率;
t:指計息天數,即從上一個付息日起至本計息年度買回日止的實際日曆天數(算頭不算
尾)。
若在前述30個交易日內發生過轉換價格調整的情形,則在調整前的交易日按調整前的轉
換價格和收盤價格計算,調整後的交易日按調整後的轉換價格和收盤價格計算。
19.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待定
20.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因本次發行的可轉債轉換而增加公司
A股股票導致公司總股本增加
21.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可轉債發行方案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
會逐項表決,有關之發行條件、發行方式、計畫項目、資金用途及其他相關事宜授權公
司董事會全權辦理,並需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實施。發行方案最終以中國證監會核
准的方案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