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如興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原買回股份之目的
日期:2020-07-14
股票代號:4414
發言時間:2020-07-14 17:09:54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7/14
2.變更後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原買回股份種類: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4.原預定買回之期間:109/03/26~109/05/24
5.實際買回期間:109/04/22~109/05/13
6.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06年及107年共買回83,388,000股
109.7.2接獲經濟部變更登記核准函,已完成註銷股份事宜。
現已發行股份總數為820,046,949股。
7.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為維護整體股東權益及兼顧市場機制,視股價變化於價格區間內採分批買回策略,故未執行
完畢。
8.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原買回股份目的之會議紀錄:
案 由:擬變更本公司第十一次買回庫藏股目的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一、本公司原經109年3月25日第十五屆第二十七次董事會通過,為維護公司信用及
股東權益買回庫藏股,執行期間於109年5月24日屆滿,累計買回股數3,477,000股,
買回金額31,400,507元,平均買回價格每股9.03元。
二、考量目前市場狀況,擬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之規定,
將原買回目的變更為轉讓予員工,並訂定109年第一次買回庫藏股轉讓員工辦法,
請參閱附件八。
三、本案經董事會通過後,將依前開規定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變更原買回股份
之目的。
四、本案業經審計委員會決議通過。
五、提請 討論。
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9.「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 一 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
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有關規定,訂定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以下簡稱庫藏股)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
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 二 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 三 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 四 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員
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本辦法所稱之員工,係指本公司領有薪資之全職員工。兼職員工、臨時性員工、短期工讀生
及委外勞工均不適用本辦法。
﹙轉讓之程序﹚
第 五 條 本公司員工得認購股數:將依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
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上述轉讓數額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本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
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由董事會另訂員工認購股數。
第 六 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本公司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轉讓價格、認購
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四、上述作業程序之詳細內容將另訂實行細則後呈公司董事長核定,並另行公佈之。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 七 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單價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
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申報買回股
份執行完畢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 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
行之普通股總數)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 八 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
有股份相同。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第 九 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其他事項)
第 十 條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
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應提報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
同。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訂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七月十四日。
10.「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1.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請詳閱本公司109年3月25日發布之重大訊息。
12.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請詳閱本公司109年3月25日發布之重大訊息。
13.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