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共信-KY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低於市價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日期:2018-07-10
股票代號:6617
發言時間:2018-07-10 16:00:03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7/10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
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係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
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具有控制能力者)之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個人是
否得到認股權憑證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
殊功績或年資等,由總經理擬定名單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者,
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
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
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
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憑證之發行總額為1,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每股新台幣50元整。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四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
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2.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
張其認股權利。
3.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為
屆滿二年:60%
屆滿三年:100%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時,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1個月
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或解聘當日即失效。
2.解聘-認股權人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而遭公司解聘者,其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解聘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退休-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
於被授予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
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4.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
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
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
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死亡-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
股權利。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
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始得行使之。因法定繼承
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
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
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唯任何申請
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間。
6.因受職業災害殘疾-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
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
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
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7.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須轉
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8.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
自資遣生效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
生效日起即失效。
9.其他因相關法令規定而須進行調整時,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
整之。
10.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其未行使部分即
失效。
(六)失效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失效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
發行。
8.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既有股票或發行新股方式交付。由本公司以無實體帳簿劃撥股票方式交付
之,並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採先發行股票後處理資本額變更
登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
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
動時(包括辦理現金增資、私募、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合併或受讓
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
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已辦理完成之私募普通股總數,不
含已繳納之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但應扣除本公司買回
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或公司股票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合
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
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之轉換價格=(調整前轉換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X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百分之
一點五者,每單位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興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
三十個營業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
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
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本條第(四)項規定外,得依本辦法行使
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
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員工認購之股數
及員工姓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若本公司股票已上市(櫃/興櫃),
將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上述普通股
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櫃/興櫃)買賣。
(四)認股權人除於下列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外,得於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規定之範圍與期限內,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
請。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自本公司向證券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
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
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3.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五)本公司將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
變更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新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票相同;認股權人依
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按主管機關所訂之相關稅務規
定辦理。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保密規定: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
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
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第二款辦理。
(二)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ㄧ之同意,
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執行,發行前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
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
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