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廣明 光碟機限制價格反托拉斯訴訟乙案之法院上訴判決
日期:2020-06-07
股票代號:6188
發言時間:2020-06-07 14:12:30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廣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Quanta Storage America, Inc.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美國聯邦第五上訴巡迴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案號:19-20799)與移交令(Turnover Order)上訴案(上訴案號:20-20235)
4.事實發生日:109/06/0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接獲美國聯邦第五上訴巡迴法院就光碟機限制價格反托拉斯訴訟上訴案
(上訴案號:19-20799)與移交令(Turnover Order)上訴案(上訴案號:20-20235)
之合併上訴判決。
第五上訴巡迴法院對「移交令」作出廢棄原移交令內容所載之財產移交時間點,
故本公司截止本重大訊息公告為止,並無須依遵聯邦地方法院原移交令所定期日
之裁定。
第五上訴巡迴法院對「光碟機限制價格反托拉斯訴訟案」作出維持原判之決定,
判罰本公司美金438,650,000元。
6.處理過程:
本公司將依第五上訴巡迴法院內部法之與規範
(Rules and Internal Operating Procedur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ppeals
for the Fifth Circuit)第四十條提交「複審請願書」(Petition for Rehearing)。
同時,本公司也將向第五上訴巡迴法院提交「聯席更審」(Rehearing En Banc)。
本公司亦會針對上訴本案之美國最高法院之程序與委任律師進行討論。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將與律師討論後續相關對策,故對本公司營運之影響尚待評估。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基於案件同質性,本公司引用第七巡迴上訴法院在
Motorola Mobility LLC v. AU Optronics Corp乙案所為之理由向第五上訴巡迴法院
主張:由於美國國會通用之外國貿易反托拉斯改進法
(Foreign Trade Antitrust Improvement Act;FTAIA),「由HP美國境外子公司採購,
於美國境外組裝,再由HP美國公司購買售給美國消費者之光碟機」並不適用美國反托拉
斯國內法。然而,第五上訴巡迴法院合議庭判決書撰寫法官避重就輕,並未就
Motorola Mobility LLC v. AU Optronics Corp乙案所為之理由進行,僅以證據法之理
由判定HP專家證人之證詞可信度足令陪審團作出判決。因此,第五上訴巡迴法院認為無
庸就本案是否適用Motorola Mobility LLC v. AU Optronics Corp乙案提出解釋。
本公司對第五上訴巡迴法院避重就輕之判決理由以及該判決與其它上訴巡迴法院見解之
差異造成美國法令遵循之無從性深表不認同。本公司將依第五上訴巡迴法院內部法之與
規範(Rules and Internal Operating Procedur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ppeals
for the Fifth Circuit)第四十條提交「複審請願書」(Petition for Rehearing)。
同時,本公司也將向第五上訴巡迴法院提交「聯席更審」(Rehearing En Banc)。
本公司亦會針對上訴本案之美國最高法院之程序與委任律師進行討論。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