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科際精密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09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日期:2020-05-07
股票代號:4568
發言時間:2020-05-07 17:43:56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5/07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34.14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普通股190,000股,
每股金額為新台幣10元,總額為新台幣1,900,000元
4.既得條件:
(一)年資:
時程 到職日滿兩年 到職日滿五年 到職日滿七年 總計
最高既得比例 15% 25% 10% 50%
(二)公司績效目標:
(1)自限制權利員工新股發行,於民國113年3月底出具民國112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前,
任單一年度合併營業收入達新台幣十五億八仟萬元以上且稅後純益率達13%以上,
最高既得比例20%。
(2)自限制權利員工新股發行,於民國116年3月底出具民國115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前,
任單一年度合併營業收入達新台幣二十一億元以上且稅後純益率達13%以上,
最高既得比例3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一) 一般離職(自願/退休/資遣/開除/非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或死亡而無法繼續
任職者):
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本公司將以原發行
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惟對於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即日起屆滿
一年以上之員工,董事長得考量員工之特殊功績與整體貢獻後給予一部份或
全部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二) 留職停薪:經本公司核准留職停薪者,如留職停薪生效日之當年度符合本條
第2項規定之既得條件,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實際留職停薪天
數順延計算本條第2項所訂之留任年資。
(三)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死亡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如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
疾或死亡者,其當年度符合本辦法既得條件,則視為於當年度既得期間屆滿日
達成當年度之既得條件,但喪失達成下年度或下下年度既得條件之資格。就未
達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公司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四) 轉任子公司: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經本公司核定需轉任本公司
之子公司,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五)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如有屆滿第五條所定期限未達成既得
條件者,就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公司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放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及符合一定條件
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
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
之標準認定之)。
(二)得核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人員將限為
(1)與公司未來發展相關之關鍵員工
(2)個人表現對公司具相當價值
(3)核心新進員工
(三)實際獲配員工及可獲配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方式及數量,將參酌年資
、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並考量
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惟具董事或
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通過。
(四)本公司給予單一員工被授與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
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
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
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
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
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1,876仟元
(暫以董事會召集通知寄發前一交易日民國109年4月28日普通股收盤價每股新臺幣
50.5元擬制估算)。民國109年為新台幣183仟元,民國110年為新台幣537仟元,
民國111年為新台幣337仟元,民國112年為新台幣316仟元,民國113年為新台幣
248仟元,民國114年為新台幣123仟元,民國115年為新台幣109仟元,民國116年
為新台幣23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對EPS可能的影響:
民國109年為新台幣0.006元,民國110年為新台幣0.018元,民國111年
為新台幣0.011元,民國112年為新台幣0.011元,民國113年為新台幣0.008元
,民國114年為新台幣0.004元,民國115年為新台幣0.004元,民國116年為新台幣
0.001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員工於既得條件達成前,交付信託及保管,符合既得
條件之日起1個月內,將既得部分之股份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集保帳戶。
(一)除前項因受信託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股息、紅利、法定公積及資本
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一)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
止過戶日、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所定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它依事實發
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
其既得股票解除限制時間及程序依信託及保管契約或相關法規規定執行之。
(一)既得期間內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直接交付員工。
(一)股東會表決權及選舉權: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提案、
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及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且需取得股東會
特別決議許可,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
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