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迅德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第六次買回公司股份事宜
日期:2020-03-25
股票代號:6292
發言時間:2020-03-25 15:44:04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3/25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65,623,772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9/03/26~109/05/25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5.00~45.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13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第一案:本公司擬第六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案,提請 核議。
說 明:
(一)為激勵員工士氣、提昇員工向心力,擬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公司股份辦法」自台灣證
證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
(二)買回股份上限為4,690仟股,預定買回之股份為1,000仟股,實施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三月二十六日至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止,買回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25元至45元間,買回
股份所需金額上限為新台幣4,500萬元,預定買回股份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2.13%,惟若股價低
低
低於所訂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授權董事長繼續執行買回股份。依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
份
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上述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業經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評估意見書(請參
閱附件一)認為預定買回股份之價格尚屬合理,不致有誤導投資人。
(四)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預計買回後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
予
予員工,逾期未轉讓之部分將辦理減資。
(五)本案若通過,將依法出具董事會聲明書(請參閱附件二)及修訂「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
法」(請參閱附件三),並進行公告申報及執行買回之作業。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第一項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份辦法」等相關規定,
份辦法」
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
依有關法令規定外,
依有關法
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
與其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工。
第四
工。
工。
第四條 股份轉讓之對象,具備以下四項資格之一者:
一、凡本公司正式員工,以認股基準日為基準,且於寄發認股繳款書仍在職者。
二、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司員工,以認
工
工,以認
工,以認股基準日為基準,且於寄發認股繳款書時仍在職者。
三、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雖未超過百分之五十,
但已達百分之二十,且符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定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
第五
第五號及第七號規定,並於發行時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合併財務報告已納入編製者
製者
製者之子公司員工,以認股基準日為基準,且於寄發認股繳款書時仍在職者。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規定之下列情況之一:
(一)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
(二)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
(三)有權任免董事會超過半數之主要成員,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
會。
(四)有權主導董事會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
會。
四、係屬公司延攬之重要幹部、重點培養人才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
者,由總經理呈報董事長特准後享有認購權利,得不受前三項限制。
第四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之計算,係以年資、職等/職稱、特殊貢獻等因素加權
計算,以一股為單位,未滿一股之零數不予計算。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
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報請
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報請董事會核准之。
第六條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分次轉讓之股數、員工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作業事
項,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訂定及公佈之。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
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應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
整之。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
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全數轉讓與員工,逾期未轉讓
部分,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
員工於繳款期限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
授權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業經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九屆第十六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
出
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買
買回本公司股份一、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一三,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
限僅占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流動資產百分之三‧八九,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
財務
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五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
此
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案經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買回股份區間價格合理性承銷商評估意見書」,認為
迅德興業(股)公司買回股份之價格區間尚屬合理,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
餘及股東權益報酬率等,尚無產生重大不利之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