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振曜 董事會決議實施第八次買回本公司股份
日期:2020-03-24
股票代號:6143
發言時間:2020-03-24 16:52:16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3/24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276,707,086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9/03/25~109/05/22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0.00~35.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61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07/11/12 ~ 107/12/24 、預定買回股數(股):2000000 、實際已
買回股數(股):274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14.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經109年03月24日第八屆第十一次董事會決議通過,於每股
新台幣20元至35元之間買回本公司普通股,預定買回股數3,000千股。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
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
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
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
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5年內,授
權董事長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
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1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或未來公司策略
發展所需之專業人員,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
之全職支薪員工(所稱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369
條之3、第369條之9第二項及第369條之11之標準認定之),得依
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按其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
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予以核計,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
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呈報董事
長核決之。惟經理人應由薪資報酬委員會建議並提董事會討論後核定
之。
員工於繳款期限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
授權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公佈及核決分次轉讓之股數、員工認
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
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轉讓
價格採無條件進位法計算至新台幣分為止。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
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或依據
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
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
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
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
定事項,始得辦理。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調整後轉讓價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申
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
普通股總數)
遇有調整後轉讓價格高於調整前轉讓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
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一、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得限制二年內不得轉讓。
二、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時當時之法
令及公司相關作業辦理。
三、本公司得依整體經營獲利狀況,保留調整或停止實施之權利,受
領之員工需盡保密之義務。
第 十 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3.61%,且買回股份
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2.33%,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
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振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
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亦尚屬合理,尚無
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