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台境 補充公告本公司與台灣中油「苓站污染土壤水力分選工作」
合約爭議訴訟一審判決結果
日期:2020-03-24
股票代號:8476
發言時間:2020-03-23 18:36:22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本公司
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7年度建字第24號
4.事實發生日:109/03/2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與被告因「苓站污染土壤水力分選工作」合約執行產生爭議,經多次協商未果
,被告於106年4月7日發函本公司終止合約,本公司遂於107年4月2日對被告提起民事
訴訟,要求被告不得為任意終止契約並負損害賠償之責。
6.處理過程:
本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於109年2月24日作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柒拾貳萬捌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107年4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70%,餘由被告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依據判決結果,經109年3月23日董事會決
議調整減列108年度工程收入及已認列合約資產,減列金額各新台幣21,092,255元,
對本公司營運資金及現金流量皆無影響。(更新)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1)本公司將與委任律師研議採取合理法律行動,以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
(2)本案後續重大結果與處理事項,將依法以重大訊息予以發佈。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