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彰化銀行 本行基於避免浪費司法資源,同意台新金撤回撤銷股東會
決議之訴
日期:2018-06-25
股票代號:2801
發言時間:2018-06-25 14:35:01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7/06/25
2.公司名稱:彰化商業銀行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台新金於107年6月14日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撤回對本行提起之撤銷股東會
決議訴訟。
6.因應措施:本行一向主張避免浪費司法資源,故同意台新金撤回訴訟,惟不同意台新
金在本件訴訟之全部主張。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查,台新金於本行106年6月16日董事改選後,以財政部、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
理會及公股事業等持有本行之股份,有違反銀行法第25條為由,提起撤銷股東會
決議之訴訟。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其於107年5月
1日明確函復確認,有關財政部、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等政府持股,並非
「銀行法第25條各項欲規範之範疇」,本具有大股東適格性且得行使表決權等事
宜。易言之,本行106年董事改選程序及結果均合法有效。
二、又,本行94年間發行乙種特別股,其目的係「改善財務結構,強化自有資本」,
且在發行條件第10條「轉換條款」特別規定:「發行滿3年時,未轉換之乙種特
別股股東須全數轉換為普通股」,再者,台新金持有本行之乙種特別股已於97年
全數轉換成普通股,特別股股東之權利義務與普通股股東相同,一切應回到公司
治理原則,台新金應尊重彰銀全體股東於董事改選時,行使表決權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