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訂108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股票代號:8059
發言時間:2019-08-29 16:02:34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8/08/29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8/08/12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正108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2)修訂後辦法如下: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
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發行
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
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
(一)以於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12.27.金管
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之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受僱員工為限。
受僱員工係指符合支領薪資原則,由公司僱用之本國及外國籍職(工)員、專任
及兼任、全時及部分時間參加作業或提供服務之常僱員工,惟不包含派遣人力及
業務外包人員,亦不包括未兼任員工之董事。
(二)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將參
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經
董事長核定後,提請董事會決議認定之。惟認股人名單具董事或經理人身份,須
經薪酬委員會通過。
(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
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
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額為1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普通股股
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000,000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日之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
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可按下
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七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
讓、質押、贈與他人、或做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時程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75%
屆滿四年 100%
2.認購時數額以整數單位為之,單次認購計算值不足一單位者得進位為整數單位,
惟認購單位數總和仍以原認股權憑證所記載單位總數為限。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經公司認定之違反勞動契約、工作
規則或公司規定之情事,或年度工作績效為丙等以下(含丙等)者,公司有權就其
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或發生繼承情事時,應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
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僱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遇本辦法所
訂之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
延之。未於前揭期間內行使認股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2.調職
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照自願離職。惟
因公司營運所需,經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授
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不受轉任之影響。
3.留職停薪
凡經公司核准已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
留職停薪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完畢。逾期行使者,凍結其認股行使權利,
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
認股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
限。
4.退休
退休之員工就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退休生效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
利,若遇本辦法所訂之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
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揭期間內行使認股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退休生效日起即失效。
5.死亡
員工死亡時,其繼承人得就員工死亡時得行使但未行使認股權之認股權憑證,自
員工死亡之日起半年內行使認股之權利;但對於員工死亡時未得行使認股權之認
股憑證,繼承人不得據以對本公司主張認股之權利。
6.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之員工,得就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行
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受自被授予認股權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之限制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始得行使認股權之比例限制。前揭認股之權利應
自認股權人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之日起半
年內行使之。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其繼承人得就該員工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
證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受自被授予此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之
限制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始得行使認股權之比例限制。前揭認股
之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滿二年(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之
日起半年內行使之。
7.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遇本辦
法所訂之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
數順延之,未於前揭期間內行使認股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失效,但經董事長另行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
時限者,不在此限。
(五)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已發行之認股權憑證依本辦法規定確定未生效、喪失權利或放棄認股權者,本
公司將逕予註銷,其額度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
由本公司以無實體帳戶劃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之。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
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
含私募),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 (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私募),扣除「未註銷或未轉讓
之庫藏股」之股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
股數。
2.「每股繳款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
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受讓股份過戶完成日前第
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之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5.「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
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6.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7.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認股價格
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減資彌補虧損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
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
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
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
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
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
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
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本公司指定
之期限內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
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該已認購未繳款之部份視為未認購
,認股權人得於該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再行認購。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
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四)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櫃買賣。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
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
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因認股權行使認購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
相同。
十、稅賦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均按
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十一、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
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視同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第三款所定之違反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公司有權將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
收回辦理。
十二、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
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發行前修改時亦同。若於送
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
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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