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弘凱光電 代子公司昆山弘凱光電有限公司公告接獲民事判決書
日期:2019-08-26
股票代號:5244
發言時間:2019-08-26 17:30:07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樂雷光電技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雷)
被告:昆山弘凱光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山弘凱)
法院名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文書案號:(2019)滬01民終7572號
2.事實發生日:108/08/2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一) 本公司之子公司昆山弘凱光電有限公司於2019年8月16日接獲上
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寄發之「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之主要內容
說明如下:
(1)被告昆山弘凱光電有限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050元,由上訴人昆山弘凱光電有限公
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二) 補充說明:本公司之子公司昆山弘凱光電有限公司於2019/3/18接獲
本案(案號:(2017)滬0117民初19729號)大陸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1)被告昆山弘凱光電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
樂雷光電技術(上海)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450,000元。
(2)駁回原告樂雷光電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其餘訴訟請求。
(3)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7,781元,財產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鑒定費人
民幣86,400元,合計訴訟費人民幣109,181元,由原告樂雷光電技術(上海)有限
公司負擔人民幣12,231元,由被告昆山弘凱光電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96,950元
(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付)。
(4)如不服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於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
法院。
因被告本公司之子公司昆山弘凱光電有限公司對一審判決有異議,委託律
師在上訴時限內,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二審上訴。
4.處理過程:
本公司已委請律師依法處理,以維護本公司權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已在2018年度提列足額之賠償損失,對財務業務應無重大立即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委託律師事務所協助依法處理本案,以維護本公司及股東之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