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鈺太科技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07年員工認股權憑證
日期:2018-06-19
股票代號:6679
發言時間:2018-06-19 18:58:13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6/19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但不包含子公
司之大陸籍員工。惟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酬委員會同意。
(二)實際得被授與認股權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權之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
、職級責任、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與未來展望等,由董事
長核定後,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認定之。
(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
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
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
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
認購股權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發行總額為2,46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2,46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
1.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各分次發
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前述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
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
數之總和計算。
2.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以不得低於各分次
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低於面額時
,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
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
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累計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40%
屆滿3年:70%
屆滿4年: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
則等重大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及已具行使
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終止勞動契約,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
式處理:
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十天內行使認
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解聘:認股權人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而遭公司解聘
者,其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解聘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三十天內行使認
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4.留職停薪:經由公司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十天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
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
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生效日起三十天內行使認
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除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
於本條第二項第一款權利行使期間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外,自退休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6.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
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若未及於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得由繼
承人於行使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提出申請延展並經董事長核可後為之,
惟延展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
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7.因受職業傷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期間屆滿可行使
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
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
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
行使外,不受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期間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
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8.調職:認股權人調動至本公司之關係企業時,認股權證之行使仍依第
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期間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9.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
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10.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時必須依相關法令進
行調整時,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
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
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本公司
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含私募),包括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
、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分割、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
證及因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合併或受讓他公司
股份發行新股等情事,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計算方式如下: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
(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
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該總股數係以本公司最近一
次向經濟部變更登記之實收資本額為準,不含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
或轉讓之庫藏股、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本公司因合併發行新股時,認股價格得依相關規定調整之。
3.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
股份減少時,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之認股價格,於減資
基準日調整之:
1.減資彌補虧損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
股份/減資後已發行股份)。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減資前已
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依下列方式
等幅調降之。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應
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降轉換價格:
調降後轉換價格=調降前轉換價格×(1 -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
股時價之比率)。
2.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本公司最近
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與「現金股息停止
過戶除息公告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市場之加權平均價格」孰高者為
準;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
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四)前三項之計算皆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停止行使認股權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
所定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權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
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
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權。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該次
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即通知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
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
發行之普通股。
(四)若上述普通股股票交付時,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櫃檯買賣中心或
臺灣證券交易所買賣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
得掛牌買賣。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變
更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後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
前如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
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
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