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致伸 股東會決議子公司惠州迪芬尼聲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
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A股)並申請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
上市。
日期:2019-06-19
股票代號:4915
發言時間:2019-06-19 11:43:44
說明:
1.董事會日期:108/03/28
2.股東會日期:108/06/18
3.申請海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之子公司名稱:惠州迪芬尼聲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申請海外證券市場掛牌之目的:
本公司之子公司惠州迪芬尼聲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州
迪芬尼」)擬於大陸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申請上市,係為快速
拓展大陸業務、吸引當地專業人才、提高市場影響力及提升公司資源
整合成效。本公司目前間接持有惠州迪芬尼71.4321%的股權,如順利
完成上市程序,有望對本公司形象及業務帶來正面效益,並提升本公
司轉投資價值,本公司及所有股東將共同受益。
5.申請海外證券市場掛牌對母公司財務及業務之影響:
1.對財務的影響
(1)惠州迪芬尼募集資金到位後,將用於提升現有產品研發及業務
競爭力,增強公司創新能力,擴大在大陸所經營各類音響配件、
揚聲器及其零組件業務,有利於增加歸屬於本公司的淨利潤及
股東權益。
(2)惠州迪芬尼如順利於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將可增
加本公司籌資管道,取得更多元化的大陸子公司在地資金來源,
將可有效降低目前資本成本,減輕財務費用。
(3)惠州迪芬尼如順利於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本公司
仍將保有對惠州迪芬尼的控制地位,且本次股票上市計畫採取
公開發行新股方式進行,並未涉及轉讓本公司既有股份之情形。
2.對業務的影響
(1)惠州迪芬尼如順利於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可進一
步提升本公司在地的企業社會形象,吸引高端優秀人才,提高
產能規模,有助本公司拓展集團業務的發展前景。
(2)惠州迪芬尼如順利於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將利用
所募集資金各方面提升其競爭力並拓展現有市場,透過提升商
業規模、研發實力及市場地位,並可進一步提高行業競爭門檻
與公司既有價值優勢,為公司帶來獲利。
6.預計組織架構及業務調整方式:
尚不會因惠州迪芬尼申請上市而有立即的調整。惠州迪芬尼組織架
構將依發行當地之法規建立健全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
立董事、董事會秘書等制度。
7.預計組織架構及業務調整對母公司之影響:
惠州迪芬尼依發行當地之法規建立組織架構;其業務亦不會因上市
而有立即的調整,並不會對本公司有所影響。
8.股權分散之方式及預計降低持股(或出資額)比例:
惠州迪芬尼擬於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辦理首次公開發行人民
幣普通股股票並申請上市,股票面值為每股人民幣1元,本次發行新
股股數約占惠州迪芬尼發行後總股本約10%(暫定),預計本公司降
低間接持股比例約7.14%,最終發行數量及發行價格,擬提請本公司
股東會授權本公司董事會及其授權之人根據當地法律,資金需求與
證券監管部門的溝通及市場情況,與主辦承銷商協商確定。
9.價格訂定依據:
惠州迪芬尼於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擬依上市地相關法
規採取詢價方式或當地證券監管部門認可之其他方式辦理。
10.股權(或出資額)受讓對象或所洽之特定對象:
根據上市地相關法規,本次新股發行對象為符合當地法律法規和監
管部門規定的詢價對象,及已開立當地證券交易所股票帳戶之境內
自然人、法人和符合當地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適格的其他投資
者,本公司不會參與認購。
11.是否影響母公司繼續上市:
惠州迪芬尼如順利於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並不影響
本公司於台灣繼續上市。
12.特別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就前開討論事項(項次4至項次11)進行審議日期:108/03/27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惠州迪芬尼考量長遠發展,向中國大陸當地證券監管部門申請首
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惟目前仍尚未送件,未來送件時點及申
請期間長短實仍存有不確定性及不可預測性。
2.根據中國大陸相關法律及其證券監管部門之相關要求,為保障惠
州迪芬尼有足夠市場空間,惠州迪芬尼直接或間接控股股東(含
本公司)應避免與惠州迪芬尼有同業競爭之情形。考量本公司目
前實際營運情形,惠州迪芬尼於中國大陸上市後,可望提升本公
司整體價值及知名度,並透過惠州迪芬尼吸引之中國大陸資本市
場資金,得進一步拓展中國大陸境內外市場,對本公司有顯著正
面效益;如有必要時,配合相關適用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之相關
要求,本公司及惠州迪芬尼直接或間接控股股東將與惠州迪芬尼
簽署避免同業競爭協議。又本公司與惠州迪芬尼之間,具有控制
及從屬關係,該避免同業競爭協議尚不致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3.根據中國大陸相關法律及其證券監管部門之相關要求,惠州迪芬
尼直接或間接控股股東(含本公司)及惠州迪芬尼於其在中國大陸
發行股票及上市過程中,應簽署各項承諾、聲明之事項,例如惠
州迪芬尼上市後股權鎖定、穩定股價承諾等等,考量前述惠州迪
芬尼上市後對本公司之整體正面助益,本公司擬配合該等要求,
依據證券監管部門之意見及上市地法令之規定簽署該等承諾或聲
明事項。
4.為配合惠州迪芬尼於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辦理首次公開發
行人民幣普通股並申請在大陸發行上市的工作需要,擬請股東會
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根據上市方案的實施情況、有關政府主
管部門的意見及上市地法令規範、市場條件、或視實際適用情況
進行調整,並全權處理與本次發行上市有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委任專業顧問、決定本次發行的發行條件、發行時間、發行數量、
發行對象、發行方式、定價方式、發行價格(包括價格區間和最終
定價)、發行基準日、是否實施戰略配售、募集資金用途、其他
承諾函、確認函及相關文件,以及辦理其他一切與本次發行上市
相關的事項。
5.本次公告股東會通過之內容,與108/3/28公告之董事會通過內容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