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本公司與遠傳C1及C4頻率訴訟案上訴說明
股票代號:3045
發言時間:2019-06-12 19:41:03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法院名稱: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訴訟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967號
4.事實發生日:107/02/09~108/06/1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與遠傳1715.1-1721.3/1810.1-1816.3 MHz(下稱C1頻率)及1748.7-1754.9/
1843.7-1849.9 MHz(下稱C4頻率)訴訟案經臺北地院於105年5月判決(判決內容詳參
本公司105/5/23發布之重大訊息),本公司於105年6月上訴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於107
年1月判決(判決內容詳參本公司107/1/17發布之重大訊息),本公司於107年2月上訴
最高法院
6.處理過程: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67號判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其餘上訴及命上訴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發回臺
灣高等法院。」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公司財務、業務無不利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將與律師研議後續訴訟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