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聚亨 公告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日期:2019-05-11
股票代號:2022
發言時間:2019-05-11 10:06:26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5/11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發行價格為董事會通過給與特定員工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當日收盤價的50%。
3.預計發行總額(股):不超過發行總額為新台幣200,000,000元,發行股份種類為普通股,
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20,000,000股。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授權董事會
一次或分次以發行新股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辦理。
4.既得條件:
員工依本辦法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起,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
在職,且未曾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與本公司間之合約約定或本公司規
定等重大過失,並同時符合自增資基準日起至既得期間屆滿前每年度員工個人績效
考核超過80分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屆滿期間 既得比例
屆滿三年 30%
屆滿四年 30%
屆滿五年 4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一、離職
員工因故辦理離職、退休或資遣時,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該等事由生效日起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本公司將以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
並依法辦理註銷。
二、留職停薪
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自留職停薪生效日起暫停計算有權受領新股之任期時程直至復職日,計算取得受領
新股之任期時程依此遞延,續後既得條件之評估仍依第六條規定辦理。
三、受職業災害致殘疾者
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辦理離職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四、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
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員工死亡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五、死亡
員工非因職業災害而死亡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員工死亡日起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本公司將以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依法辦理
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以董事會決議通過授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當日,已到職屆滿10年之本
公司及從屬公司正式編制台籍全職員工為限。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主要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
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以108年5月9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6.49元為基礎,設算估計本次發行總額
20,000,000股之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64,900,000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依暫訂之既得期間五年,估計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台幣16,218,510元、16,218,510元、
16,218,510元、9,858,310元及6,386,160元,依目前已發行股份總數479,751,976股為
計算基礎,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為新台幣0.03元、0.03元、0.03元、0.02元及0.01元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不致於產生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之前,應先全數交付
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保管,並配合辦理所有的程序及相關文件的簽署。
二、於前條所定既得條件達成前,其權利受有限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事,除受職業
災害致死亡而產生之繼承外,員工不得將其依本辦法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
質押、轉讓、贈與、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三、既得期間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權利義務(包括參與配股、配息、現金增資認股、
股東會表決權及選舉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四、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本
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一、員工經依本辦法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應恪遵本公司薪資保密規定,不得探
詢他人或洩露其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
得依違反情節懲處之。
二、員工依本辦法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
重大過失時,本公司得依違反情節懲處之。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