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鴻海 代子公司富士康工業互聯網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日期:2019-05-01
股票代號:2317
發言時間:2019-05-01 15:46:46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4/30
2.預計發行價格:人民幣6.03元/股
3.預計發行總額(股):149,183,352股
4.既得條件:
首先,達到公司業績考核目標為激勵對象當年度的解除限售條件之一。
第一個解除限售期業績考核目標為公司2019年淨利潤不低於前三個會計年度平均水準;
第二個解除限售期業績考核目標為公司2020年淨利潤不低於前三個會計年度平均水準;
第三個解除限售期業績考核目標為公司2021年淨利潤不低於前三個會計年度平均水準;
第四個解除限售期業績考核目標為公司2022年淨利潤不低於前三個會計年度平均水準;
第五個解除限售期業績考核目標為公司2023年淨利潤不低於前三個會計年度平均水準。
其次,在公司業績目標達成的前提下,根據激勵對象個人考核結果,確定激勵對象個人
當年可解除限售額度。
個人考核結果A+,解除限售係數100%;
個人考核結果A,解除限售係數100%;
個人考核結果B,解除限售係數80%;
個人考核結果C,解除限售係數50%;
個人考核結果D,解除限售係數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員工在約定期間內因未達到解除限售條件而不能申請解除限售的該期限制性股票,
公司將按本激勵計劃規定的原則回購並註銷激勵對象相應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勵對象若因執行職務而身故的,由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決定其已獲授的權益將由
其指定的財產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代為享有,並按照身故前本激勵計畫規定的程式進
行,其個人績效考核結果不再納入解除限售條件;或由公司以授予價格(若市價低於
授予價格,則以市價)回購註銷其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回購款項
由其指定的財產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代為接收。
激勵對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處理,已獲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價格進行回購(若市價低於授
予價格,則以市價回購),其回購款項由其指定的財產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代為接收。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本激勵計畫的激勵對象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核心員工。
為持續強化公司在工業方面的領先技術與優勢,對於現有員工,原則上以下列核心員
工為主要激勵對象:
(1)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職;且
(2)擔當關鍵核心崗位、具發展潛力、工作績效表現良好的員工或屬於公司新入職工
業互聯網轉型所需關鍵人才。
對符合激勵計畫的激勵對象範圍的人員,由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擬定名單,並經公司
監事會核實確定。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了吸引和留住表現優異的管理幹部和員
工,有效提升核心團隊凝聚力和企業競爭力,以確保本公司及本公司員工和股東利
益相結合。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2019年4月30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收盤價及考量精算假設預估,每年分攤之費用化
金額,與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其金額
分別為:人民幣4480.64萬元、5,038.06萬元、3,251.21萬元、2,066.29萬元、
1,099.25萬元、264.60萬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此激勵計劃的總成本將在計劃實施過程中按照解鎖比例分期確認,該總成本根據限制
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和預計可解鎖的限制性股票數量確認,公司將在限制性股票
解鎖前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根據相關後續信息修正預計可解鎖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本計劃的實施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的情形,以各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準。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激勵對象獲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適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計。
授予日與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2個月。
第一個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日起12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4個月內
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解除限售比例20%;
第二個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日起24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個月內
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解除限售比例20%;
第三個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日起36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48個月內
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解除限售比例20%;
第四個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日起48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60個月內
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解除限售比例20%;
第五個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日起60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72個月內
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解除限售比例20%。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會超過公司
股本總額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內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未超過激勵
計劃提交股東大會時公司股本總額的10%,預留權益比例未超過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數
量的20%。激勵對象因個人原因自願放棄獲授權益的,由董事會對授予數量作相應調整。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