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鴻海 代子公司富士康工業互聯網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
發行員工股票期權
日期:2019-05-01
股票代號:2317
發言時間:2019-05-01 15:46:19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4/30
2.發行期間:股票期權激勵計畫有效期為自股票期權首次授權之日起至激勵對象獲授的
所有股票期權行權或註銷完畢之日止,最長不超過84個月。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本激勵計畫的激勵物件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核心員工。
為持續強化公司在工業方面的領先技術與優勢,對於現有員工,原則上以下列核心員
工為主要激勵對象:
(1)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職;且
(2)擔當關鍵核心崗位、具發展潛力、工作績效表現良好的員工或屬於公司新入職工業
互聯網轉型所需關鍵人才。
對符合本激勵計畫的激勵物件範圍的人員,由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擬定名單,並經公司
監事會核實確定。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5,947,021份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普通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25,947,021股
7.認股價格:人民幣12.05元/股
8.認股權利期間:
首次授權日為108/04/30。
第一個行權期自首次授權日起12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權日起24個月內的
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行權比例為20%;
第二個行權期自首次授權日起24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權日起24個月內的
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行權比例為20%;
第三個行權期自首次授權日起36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權日起24個月內的
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行權比例為20%;
第四個行權期自首次授權日起48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權日起24個月內的
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行權比例為20%;
第五個行權期自首次授權日起60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權日起24個月內的
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行權比例為20%。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激勵對象離職
a.激勵對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續約或主動辭職的,其已行權股票不作處理,已獲授但
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不得行權,由公司進行註銷。
b.激勵物件若因公司裁員等原因被動離職的,其已行權股票不作處理,已獲授但尚
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不得行權,由公司進行註銷。
(2)激勵物件喪失勞動能力而離職
a.激勵物件因工受傷喪失勞動能力而離職的,由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決定其已
獲授的權益將完全按照情況發生前本激勵計畫規定的程式進行,其個人績效考核結
果不再納入行權條件;或由公司註銷其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
b.激勵對象非因工受傷喪失勞動能力而離職的,其已行權股票不作處理,已獲授但
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不得行權,由公司進行註銷。
(3)激勵對象死亡
a.激勵對象若因執行職務而身故的,由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決定其已獲授的權
益將由其指定的財產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代為享有,並按照身故前本激勵計畫規定
的程式進行,其個人績效考核結果不再納入行權條件;或由公司註銷其已獲授但尚
未行權的股票期權。
b.激勵對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行權股票不作處理,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
股票期權不得行權,由公司進行註銷。
11.其他認股條件:在約定期間因行權條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權,不得行權或遞延至下
期行權,並由公司按本激勵計畫規定的原則註銷激勵對象相應股票期權。股票期權
各行權期結束後,激勵對象未行權的當期股票期權應當終止行權,公司將予以註銷。
12.履約方式: 認股權之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無實體帳簿劃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之;期權之履約方式,由本公司於各期權行使後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
司辦理登記結算事宜。@並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採先發行股
票後再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若在激勵計畫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股票期權行權期間,公司有資本公積轉增股
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縮股、派息、配股等事項,應對股票期權行權價格
進行相應的調整,但任何調整不得導致行權價格低於股票面值。調整方法如下:
(1)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P=P0÷(1+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行權價格;n為每股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
票拆細的比率;P為調整後的行權價格。
(2)縮股:P=P0÷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行權價格;n 為縮股比例;P為調整後的行權價格。
(3)派息:P=P0-V
其中:P0為調整前的行權價格;V為每股的派息額;P為調整後的行權價格。
(4)配股:P=P0×(P0+P2×n)/〔P1×(1+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行權價格;P1為股權登記日當日收盤價;P2為配股價格;n為
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數與配股前公司總股本的比例);P為調整後的行權價格。
(5)增發:公司在增發新股的情況下,股票期權價格不做調整。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激勵對象在可行權日內向董事會提交「股票期權行權申請書」,經董事會確認並
交付相應行權款項後,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提出行權申請,並按申請行權數量
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股票。經上海證券交易所確認後,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員工行權後取得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