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飛寶企業 本公司與投保中心間之民事訴訟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
等法院。
日期:2019-04-30
股票代號:4413
發言時間:2019-04-30 17:48:59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被告-本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資明)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6年台上字第2311號
4.事實發生日:108/04/3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因95年、96年財務報告揭露等問題,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
簡稱投保中心),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第1項規定,飛寶公司為證券交易法所稱發行
人,主張對本公司提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案經多年,105年12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對
投保中心之上訴駁回。投保中心不服再提上訴至最高法院。
6.處理過程:經最高法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無
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將委請律師處理相關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