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大同 媒體報導說明
日期:2019-04-12
股票代號:2371
發言時間:2019-04-11 23:58:10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8/04/11
2.公司名稱: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經濟日報等媒體
6.報導內容:華映、大同財報揭露不實將移送檢調
7.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映公司)對華映公司之子公司
中華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與中華映管(納閩)股份有限公司於2009年1月16日
對華映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作出「關於重組方對未來上市公司業績的承諾」
(下稱2009業績承諾),按民國106年8月24日安永聯合會計事務所(106)安永字
第080301號文說明略謂:『(上略)此等承諾事項係為維繫華映科技(集團)之股權
安定及維持其營運上之獨立性,避免華映公司自華映科技(集團)獲取不當利益,
係屬營運面相關承諾事項,相關承諾事項若屬合併集團內個體間之交易,於編制
華映公司及大同公司合併財務報表時已全數銷除。且依華映公司覆貴公司函文,
亦已評估對華映公司營運、股東權益及財務報表並無重大影響,遂本會計師認為
貴公司於前述函文中說明,貴公司目前尚無計畫於財務報表附註中,進行各項承諾
事項之揭露…(下略),係屬合理。』
二、就上開2009業績承諾,於本公司及子公司2009年~2018年第三季以前財務報表會計
處理與附註揭露,其法律依據,於2009年~2012年度,應遵循當時所準據適用之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9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之要求,自2013年度
起,除前述第9號公報外,亦符合應適用之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負債準備、
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之會計處理規定,僅有符合下列要求者才有附註揭露之必
要性。
1.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負債準備才得認列:(1).因過去事件所產生之現時義
務;(2).於清償義務時,很有可能(Probable即可能的機率大於不可能的機率,
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9號下,很有可能係指發生之機率>75%;在國際會計準則
第37號下,很有可能係指發生之機率>50%)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及
(3).金額能合理之衡量。
2.當或有負債之發生很有可能,但金額無法合理之衡量;或當或有負債的發生可能
性並非很有可能(Reasonably Probable)時,在此情況下之或有負債不須認列入
帳,但須附註揭露其內容。
3.當或有負債發生可能性極少(Remote)時,則無須認列亦無須附註揭露其內容。
就上開2009業績承諾,華映公司與其簽證會計師評估於未來年度實現之可能性極少
(Remote),且對本公司營運、股東權益及財務報表並無重大影響,因此未揭露於
本公司財務報表。與前揭務會計準則公報第9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
與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之會計處理規定尚無不符
,均已遵循法令。
8.因應措施:本公司將積極配合主管機關及檢調單位調查。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