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中砂 本公司與宋健民間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判字第38號,關於
聲請交付審判宋健民加重背信等案件,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駁回
本公司聲請。
日期:2019-04-10
股票代號:1560
發言時間:2019-04-10 19:05:14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本公司。
被告:宋健民。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法院士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智慧財產法院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判字第38號。
4.事實發生日:108/04/1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關於本公司與宋健民間合作案(已於102年10月28日屆期終止),本公司前於士
林地方檢察署對宋健民提出加重背信等刑事告訴,並追加宋健民之子宋思齊為
共同被告,士林地方檢察署做成不起訴處分,經本公司聲請再議後,為台灣高
等檢察署駁回,再經本公司聲請交付審判,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駁回本公司聲
請。
6.處理過程:
本公司委請法律顧問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McKenzie)維護本公司及全體
股東之權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委請法律顧問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McKenzie)
研議法律救濟程序,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