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中砂 智慧財產法院一審判決本公司應給付宋健民先生102年度
之權利金及法定利息,並駁回宋健民先生之其餘請求,本公
司將於收到判決書後就不利本公司部分提起上訴。
日期:2018-11-29
股票代號:1560
發言時間:2018-11-29 22:29:43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宋健民。
被告: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民專訴字第 11號。
4.事實發生日:107/11/2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智慧財產法院一審判決本公司應給付宋健民先生102年度合計新臺幣(下同)
5706萬1342元之權利金及法定利息,並駁回宋健民先生之其餘請求。
6.處理過程:
本公司已委請法律顧問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 McKenzie)立即維護本公司
及全體股東之權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已委請法律顧問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 McKenzie)立即維護本公司
及全體股東之權益,並將於收受判決書後就不利本公司部分提起上訴。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