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台半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日期:2025-04-24
股票代號:5425
發言時間:2025-04-24 15:43:09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24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4837394883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04/25~114/06/24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35.00~7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14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經114年4月24日第十六屆第八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114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
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種類、權利義務內容及受限情形)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
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5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逾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受讓人資格)
第四條:受讓人資格由董事會決定,凡本公司員工,包括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員工在內,於認股基
準日前到職且正式編制全職之員工或對公司具有特殊貢獻者或公司經營所須之專業人才,均得依本辦
法第五條所訂細則之得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員工得認購股數)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本公司得考量員工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
準,與認股基準日本公司買回可供該次員工認購之總股數,制訂作業細則,以訂定認股基準日、得認
購股數及其他事項。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及認購不足之餘額,視為棄權。
(轉讓之程序)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
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
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範圍內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調整後轉讓價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
普通股總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九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第十條:董事會買回股份轉讓員工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中華民國114年04月24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訂定。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14年04月24日第十六屆第八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
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3,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1.14%,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合併
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1.79%,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
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七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預計以每股35元至70元買回該公司普通股股票3,000,000股,對該公司財務
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等之影響並不重大。
本會計師認為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預定買回股份之價格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