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世界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處分四川易科技有限公司股權
日期:2025-04-23
股票代號:5347
發言時間:2025-04-23 19:03:17
說明:
1.事實發生日:自民國114/4/23至民國114/4/23
2.本次新增(減少)投資方式:
處分本公司轉投資大陸公司股權(透過參與大陸公司資產重組交易)
3.交易單位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1) 交易數量:7,979仟股
(2) 每單位平均價格:人民幣16.02元
(3) 交易總金額:人民幣128百萬元
4.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公司名稱:
四川易科技有限公司
5.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收資本額:
人民幣214,748仟元
6.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本次擬新增資本額:
不適用
7.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主要營業項目:
IC、計算機軟硬件、智能電子產品及手機研發、設計、銷售及技術諮詢服務
8.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會計師意見型態:
無保留意見
9.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權益總額:
人民幣743,634仟元
10.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損益金額:
淨損人民幣513,473仟元
11.迄目前為止,對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際投資金額:
美金15,000仟元
12.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
(1)交易相對人:上海晶豐明源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2)與公司之關係:無
13.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
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14.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
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15.處分利益(或損失):
預估處分利益為人民幣31百萬元(折合新台幣約154百萬元)
16.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交付或付款條件:依合約執行.
(2)契約限制條款/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本次併購交易通過大陸地區監管機關核准後,
依付款條件執行.
17.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1)決定方式與單位:協商議價
(2)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參考四川易沖科技有限公司估值結果、四川易沖
回購權條件與會計師交易價格合理性意見.
(3)決策單位:本公司董事會
18.經紀人:
無
19.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
參與上海晶豐明源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晶豐明源)以定向發行股份、
可轉換公司債券及/或支付現金的方式取得四川易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四川易沖)股東所持有之股權以進行併購案,本公司處分持有四川易沖全部股
權予晶豐明源。
20.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
無
21.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22.董事會通過日期:
不適用
23.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不適用
24.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
美金18,517仟元(折合新台幣523,570仟元);
(本次處分金額屬事後向投審司申報,故本次未計入.)
25.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
實收資本額之比率:
2.80%(本次處分金額屬事後向投審司申報,故本次未計入.)
26.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
總資產之比率:
0.35%(本次處分金額屬事後向投審司申報,故本次未計入.)
27.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率:
0.82%(本次處分金額屬事後向投審司申報,故本次未計入.)
28.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
歷年累計經投審司核准大陸地區投資金額合計美金18,517仟元;
(折合新台幣523,570仟元)
29.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實收資本額之比率:
2.80%(本次處分金額屬事後向投審司申報,故本次未計入.)
30.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總資產之比率:
0.35%(本次處分金額屬事後向投審司申報,故本次未計入.)
31.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率:
0.82%(本次處分金額屬事後向投審司申報,故本次未計入.)
32.最近三年度認列投資大陸損益金額:
113年:損失 新台幣39仟元
112年:利益 新台幣19仟元
111年:利益 新台幣71仟元
33.最近三年度獲利匯回金額:
無
34.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35.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聯捷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36.會計師姓名:
詹定勳
37.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金管證字第4818號
38.其他敘明事項:
(1)本公司於民國114年3月12日向經濟部投審司遞交擬以長期持有為目的參與晶豐
明源併購本公司轉投資四川易沖股權,將原持有之四川易沖股權轉換為晶豐明源股
份(係為大陸上市公司股份),特案申請取得大陸上市公司股權許可,交易金額為人
民幣35百萬元(折合新台幣156百萬元,依CPS淨值(核閱前)人民幣947百萬元*本公
司持股比3.72%計算),金額未達「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之
資訊公開申報標準與取得會計師合理性意見情形。
(2)因晶豐明源重組交易期限為民國114年4月底,本公司民國114年4月23日董事會
決議以現金對價方式處分四川易沖股權,並向投審司撤銷民國114年3月12日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