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智通*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日期:2025-04-18
股票代號:8932
發言時間:2025-04-18 17:15:12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18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612,867,491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04/21~114/06/20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65.00~13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91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於114年4月18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
司股份辦法」等有關規定,預計買回本公司普通股1,500,000股轉讓予員
工。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智通科創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
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
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
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
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
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5年
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若逾5年而未轉讓,則依法辦理註
銷股份。
第四條:以本公司及符合一定條件之國內外從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
工為限,於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
數額,享有認購資格。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
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停薪)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實際得為認購之員工及其得認購之股數,將參酌年資、職級、工
作績效、過去或預期整體貢獻、特殊功績及發展潛力等,呈送董
事長核定之。惟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
及呈送董事會決議。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審
議後呈報董事會決議。
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繳款者,則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
餘額,可由董事會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並依認股人身分提報審計
委員會或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報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
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
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
轉讓價格計算至新臺幣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惟在轉讓前,如
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
減少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
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
股份總數)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
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
業。本公司受領之員工需盡保密之義務。
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本辦法於民國114年4月18日訂定。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智通科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14年4月18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
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
公司股份1,5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0.91%,且買回股份所需
金額上限占本公司流動資產15.18%,玆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
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9人同意本聲
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智通科創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鍾富瑋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智通科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
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亦具合理性與適法性,且對公司財務與股東權益
之影響有限,故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