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奇偶科技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發行108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日期:2019-03-14
股票代號:3356
發言時間:2019-03-14 16:04:47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3/14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500,000股
4.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至屆滿下述時程時仍在職,並達成本公司要求
之績效條件B級以上(含)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獲配後任職屆滿1年:獲配股數之60%。
獲配後任職屆滿2年:獲配股數之40%。
(2)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形時,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
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一般離職(自願/退休/資遣/開除):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
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留職停薪: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按既得條件之股份比
例,依當年度在職天數比例,計算可既得之股份。
(3)一般死亡: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
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受職業災害: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按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依當年度在職天數比例,計算可既得之股份。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由繼承人於被繼
承員工死亡當日起,按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依當年度在職天數比例,計算可既得
之股份。
(5)調職: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之員工,得由董事長於既得條件之
時程比例範圍內,核定其達成既得條件比例及時限。如員工為自願請調轉任者,其未
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由本公司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
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申報辦理,並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主
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
訂定之。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為被給與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
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
提報董事會決議之,惟獲配員工具董事及(或)經理人身分者,於提報董事會前,應
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三、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得獲配或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限額,悉依「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
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108年3月6日(董事會召集通知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收盤價及考量精算假設預估,
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於108年度、109年度、110年度其金額分別為:
4,422,864元、9,126,728元、4,108,605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若以108年3月6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收盤價及考量精算假設預估,每年對每股盈餘稀釋
情形於108年度、109年度、110年度分別為:0.049元、0.102元、0.046元,對本公司
每股盈餘稀釋有限,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有限,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以股票信託保管方式交付保管,員工獲配新股後,
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一、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
出售、轉讓、贈與、質押、請求公司買回,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股東會之出席、提案、
發言及表決權,皆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三、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無享有股息、紅利及資本
公積之受配權利,其他股東權利則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交付信託保管,並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人為代理人代所有
獲配員工與信託機構簽訂、修訂信託相關契約暨全權代理其處理相關信託事務。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申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如有修正時亦同。
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修訂
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依相關
法令修訂或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