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偉康科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1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日期:2025-04-16
股票代號:6865
發言時間:2025-04-16 15:58:29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15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2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2,000,000元。
4.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需於各既得日當日仍在職,且
同時符合本公司營運目標及個人績效之認定條件,並於績效衡量
期間未曾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或依本公司員工獎懲辦法等受記
大過以上之懲戒,各年度可既得之最高股份比例為:屆滿一年為
30%、屆滿二年為30%、屆滿三年為40%,惟各年度可既得之實際比例
與股數須再依公司營運目標及個人績效之達成情形計算既得比例。
計算結果到股為止,未滿一股者無條件捨去。
(2)公司營運目標及個人績效之認定條件:
本公司以稅前淨利持續成長為營運目標,以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
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為基礎,相較前一年度之稅前
淨利為雙位數成長,則既得比例為100%;若未達到,既得比例為0%。
個人績效以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達成結果計算,條件如下
表:
績效指標及既得比例
S:100%
A:80%
B:50%
C:0%
D: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員工自獲配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未能符合本辦法所定之
既得條件時,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其他各項情事
處理方式,悉依本公司「11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
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在職並符合一定績效表現之全職
員工為限,具資格之員工亦須是(1)對公司營運策略有重大影響者
,或(2)公司未來核心技術與策略發展之關鍵人才。
2.實際獲配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公司
營運成果、年資、職級、工作績效考核、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
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擬定之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具經理人
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及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
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同意。
3.本公司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限額
,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優秀之專業人才長期留任公司,並激勵員工及提昇
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公司、股東及員工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本公司民國114年3月份之平均收盤價每股62.15元估算,於
全數達成既得條件,可能費用化之最大金額為12,430千元;依既得
條件於114年~117年每年可能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1,827千元、
6,310千元、3,050千元及1,243千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依本公司目前流通在外股份14,673,500股計算,114年~117年每年
對公司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0.12元、0.43元、
0.21元及0.08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
尚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員工符合既得條件後將依信託保管契約之約定,將該股份自信託
保管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證券集保帳戶,並解除權利限制。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
行之。
3.除前述因信託約定規定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
資本公積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
股份相同,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4.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如:現金減資
、減資彌補虧損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其現金
減資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保管,於達成既得條件後始得撥付員工
;若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則將收回。
5.依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既得條件達成前,應以
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並於獲配新股時,視為已授權本公司
代理獲配員工代為簽訂、修訂信託有關契約。如員工終止或解除
對本公司就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信託保管契約之代理授權,就尚未
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將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擬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主管機關核准申報生效
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
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2.本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實行。嗣後如
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客觀環境改變等因素而有修正之
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