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嘉基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本公司股份
日期:2025-04-11
股票代號:6715
發言時間:2025-04-11 16:46:41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11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561,556,162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04/14~114/06/13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80.00~15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51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經本公司114年4月11日臨時董事會決議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嘉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14年4月11日訂定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
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
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
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之全職員工,得依本辦
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受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
(或留職停薪)者,喪失認購資格,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五條 (轉讓之程序)
本公司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
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
數量由董事會決議,不得授權董事長決定,並依以下審核程序辦理:
一、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本公司董事
會決議。
二、第一款所述以外之本公司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
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
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範圍內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
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上列公式: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當時之法令規定及公司相關作業辦理。
本公司得依整體經營獲利狀況,保留調整或停止實施之權利,受領之員工需盡保密之義務。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1.51,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
資產之百分之5.43,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
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評估意見,本公司本次預計買回該公司普通股股份之價格區間尚
屬合理,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而買回普通股份數量及價格區間,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流動比率、
償債能力及獲利能力等項目之影響尚不重大,故該公司本次買回股份對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並無重大
不利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