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光聖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日期:2025-04-11
股票代號:6442
發言時間:2025-04-11 12:04:22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11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088,567,873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04/14~114/06/13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28.00~681.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63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本公司114年度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以下簡稱:買回股份辦法)之規
定辦理。
二、本公司114年度第一次買回股份實施計畫擬議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1,362,000仟元(以每股最高681元買進2,000仟股計算,且未
超過買回股份辦法第8條所訂之規定限額)。
(4).預定買回之期間:114年4月14日至114年6月13日。
(5).預定買回之數量:得買回股份總股數上限係為已發行股份總數10% 即7,600仟股,本次預計買
回2,000仟股,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63%,每日
得買回股份之數量上限為666仟股(每日得買回股份數量上限,依規定不得超過計劃買回總數量之三
分之一)。
(6).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228元至681元。惟若買回期間內,當本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
限時,亦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7).買回之方式:本次擬運用自有資金自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電腦自動交易系統或自集中交易市場買
回為之,不得以鉅額交易、零股交易、標購、參與
拍賣、盤後定價交易或證券商營業處所進行議價交易之方式買回股份。
(8).本公司114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請參閱附件。
三、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63%,並不影響本公司財務狀況及資本之維
持。故經評估本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
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擬依法出具董事會聲明書,請參閱附件。
四、本次買回庫藏股之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詳如附件。
五、本案擬通過後將呈主管機關備查,如遇法令更新或應主管機關要求而需修正時及其他相關事宜,
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光紅建聖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
轉讓員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
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
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及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
之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認購股數之訂定
員工得認購股數由本公司考量員工服務年資、職務、職等、績效表現、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
管理上需要之條件,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
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轉讓
對象如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董事會決議;若轉讓對象非具經理人
身份者,應提報審計委員會審議後,呈董事會決議。員工於繳款期限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
權,認購不足之餘額,授權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並依認股人身份提報審計委員會或薪資報
酬委員會審議後呈報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 買回轉讓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公佈及核決分次轉讓之股數、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
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轉讓價格採無條件進位法計算至新
台幣分為止。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
之,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
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
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 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
辦理。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 轉讓買回股份
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一、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時當時之法令及公司相關作業辦理。
二、本公司得依整體經營獲利狀況,保留調整或停止實施之權利,受領之員工需盡保密之義務。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14年4月11日第十屆第十六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
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
司股份2,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63%,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113
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告所示流動資產之26.99%,
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七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光聖所訂股份買回區間價格228元至681元,落於上述規定之買回區間價格上限及下限內,經本承銷商
核算其引用之依據尚無不符,光聖所訂股份買回區間價格應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