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嘉泥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本公司股份(第十次買回)
日期:2025-04-10
股票代號:1103
發言時間:2025-04-10 18:20:02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10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9,060,971,00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04/11~114/06/10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1.00~16.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44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經第468次臨時董事會決議通過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於每股新台幣11元至16元之間,以新台幣5,600萬元作為買回股份
之總金額上限,買回本公司普通股,預定買回股數為350萬股。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
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
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
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法令規定外,悉依
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
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且買回股份轉讓
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
份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
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
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辦理註銷並變更登記。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
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
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含海外子公司)員工,得依
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轉讓之對象於員工
認股基準日至認股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格。
前項之「員工」係指全職員工,且不以本國人為限。
第五條
本公司應依據員工職位、服務年資及工作績效表現優異者等標準,
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
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實際具體認購資
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不得授權董事長決定。惟轉讓之員
工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
決議;轉讓之員工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後
再提報董事會決議。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者則以棄
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間內買回本公司股
份。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
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
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並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等事宜。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加計資金成本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為轉讓價格;惟轉讓
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
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實際買回平均價格*(公司申報買回股份時之普
通股股份數量/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資金成本(依買回股份截止日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年期
定期存款固定利率為計算依據)
第八條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後,依公司法第167條之3規定,限制員工
在一年內不得轉讓。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另
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條
本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0.44%,且買
回股份所需總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0.57%,茲聲明本
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
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次嘉泥公司依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
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等
項目,尚不致發生重大不利之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