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富喬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公司股份
日期:2025-04-09
股票代號:1815
發言時間:2025-04-09 18:17:42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09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450,545,611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04/10~114/06/09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8.00~3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93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
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
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5年內,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員工。
第四條 受讓人資格: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1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董事長核准之本公司員
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本公司員工得認購股數本公司董事會另訂之。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
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
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
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一一四年四月九日第九屆第十三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
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
10,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1.93%,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
產6.18%,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8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臺銀證券(股)公司評估,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
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亦尚屬合理,故並無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