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華旭矽材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113年現金增資調整發行股數
及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
日期:2025-04-08
股票代號:6682
發言時間:2025-04-08 18:33:15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4/04/08
2.公司名稱:華旭矽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於113年12月24日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並授權董事長
處理本次現金增資之主要內容及一切發行事宜,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年01月07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68176號函核准生效本次現金增資發行
普通股20,000,000股申報生效在案。
(2)因考量近期國內資本市場變化、並綜合考量股東權益及公司整體利益,由董事長
於114年03月31日出具聲明書,擬調整本次現金增資發行股數,自20,000,000股
調整為15,736,002股,發行價格維持每股新台幣10元,總募集金額為新台幣
157,360,020元,因調整後相關作業期間將超過原募集期限,故擬同時向主管機關
申請延長募集期限,俾使本次募資作業順利完成,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年04月02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38914號函,同意備查。
6.因應措施:
(1)為確保原股東、員工及已繳款認股人之權益,對已繳股款之投資人
特訂相關補償方案如下:
A.適用對象:於本補償方案公告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已繳款認股人。
B.申請期間:自補償方案公告日起至114年04月28日止。
C.申請方式:於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已繳款認股人,
如已無認購意願者,請填具「認股撤回暨股款退回申請書」,檢附認股繳款書
存查聯影本加蓋股東原留印鑑並附上存摺帳號影本,於申請期間截止日前,
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件送達為準)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兆豐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股務代理本部(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二段95號一樓),逾期未送(寄)
達或上列文件未齊全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D.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已繳款認股人,如已無認購
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x【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註1)之天數)x台灣銀行一年至
未滿二年定期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註2)/365】
註1:實際退款日授權董事長訂定之,應付款項將以匯款方式支付。
註2:利率係以補償方案公告日之台灣銀行一年至未滿二年定期存款牌告之
機動利率計算之。
E.對於原股東、員工及已繳款認股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
本公司負責人將洽詢特定人悉數認購,本公司並負責退還原股東、
員工及已繳款認股人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
(2)承諾書
華旭矽材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113年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0,000,000股,
每股面額10元,發行價格為每股10元,預計募集資金總額為200,000,000元,
業經貴會114年01月07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68176號函申報生效在案。因考量
近期國內資本市場變化、並綜合考量股東權益及公司整體利益,由20,000,000股
調整至15,736,002股,發行價格維持每股新台幣10元,總募集金額修正至
157,360,020元。並因應特定人申請參與本公司113年現金增資之作業時間考量,
恐未能於原訂之特定人繳款期間114年02月24日至114年04月01日完成,為給予
特定人充裕作業準備時間,擬申請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預計至114年07月01日止。
為使本公司本次現金增資計畫得以順利完成,若因調整發行股數及展延
特定人繳款期間,而造成參與此次現金增資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權益受損,
經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立書人承諾將依本公司所訂之
補償方案負相關損失賠償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承諾書人:華旭矽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黃文瑞
中華民國114年03月31日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募足股款時之增資基準日及相關事宜依實際募款情形
授權董事長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