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智冠本公司接獲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書
日期:2025-04-07
股票代號:5478
發言時間:2025-04-07 20:24:35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被選定人)
被告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俊博、張宏源、施明豪、徐守德、林軒竹、潘明燦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商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
4.事實發生日:114/04/0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接獲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商訴字第11號民事
判決書,判決主文表示:(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2)、訴訟費用
由原告負擔。
6.處理過程:
股東網銀公司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換股案,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請求本公司與時任董事王俊博等6人應連帶給付原告網銀公司等人新臺幣
112,750,600元及法定利息,並聲請假執行。經商業法庭審認該換股案並無違反
公司法第223條(證交法第14條之4第3項準用)、董事會議事辦法第5條第2、3項、
本公司取處程序第7條第1項第3款、第19條第1項等規定,且時任董事王俊博等
6人亦無違反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因此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均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原告如提上訴,另委任律師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