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中福本公司113年度財報經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日期:2025-03-30
股票代號:1435
發言時間:2025-03-30 17:10:51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4/03/30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保留意見及無保留意見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3年及112年12月31日之資產負債
表,暨民國113年及1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綜合損益表、權
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以及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
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對民國113年度財務報表表示保留意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保留意見基礎段所述事項之可能影響外,中福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3 年度之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中福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民國113年12月31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之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對民國112年度財務報表表示無保留意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2年度之財務報表
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
表達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2年12月31日之財務狀況,暨民
國1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保留意見及無保留意見之基礎
如財務報告附註六(七)所述,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3年12月
31日採用權益法之投資福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金額為新台幣
285,061 仟元,暨民國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採用權益法認列
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失之份額為新台幣(3,104)仟元及採用權益法之
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認列之份額為新台幣(145,559)仟元
係以該被投資公司同期間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為依據。另財務
報表附註十二所揭露前述被投資公司相關資訊亦未經會計師查核。本
會計師因未能接觸福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資訊,致無法對該等採
用權益法投資之金額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因此本會計師無法
判斷是否需對該等金額作必要之調整。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
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
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
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
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作為對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3年度及112年度之財務報表
分別表示保留意見及無保留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113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財
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
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茲對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3 年度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
敘明如下:
投資性不動產之存在性
截至民國113年12月31日,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性不動產之
餘額為514,858仟元,佔資產總額約39%,餘額及比率對財務報表皆
屬重大,因是將投資性不動產之存在性列為關鍵查核事項。
本會計師針對上述投資性不動產之存在性進行測試之說明如下:
1.暸解投資性不動產取得及處分等主要內部控制之設計與執行情形。
2.觀察投資性不動產之實際營運狀況,並抽核核對相關文件以驗證投
資性不動產所有權之存在及質抵押情形。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
之財務報表,且維持與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財
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
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
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
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
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
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財務
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
表達之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
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
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辨認並評估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
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
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
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
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
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
性表示意見。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
揭露之合理性。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
性,以及使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
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
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財務
報表使用者注意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
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
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不
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評估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財
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對於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內組成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
查核證據,以對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
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
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
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
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
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113年度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
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
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
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3.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冠恆?合會計師事務所
4.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1:張進德/(079)台財證(一)第00351號函
5.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2:朱淑梅/金管會證字第8492號函
6.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日:114/03/30
7.因應措施:本公司未能於114年03月30日董事會通過財報前,取得
投資公司即福興投資(股)公司113年度經簽證會計師查核之財報,致
本公司簽證會計師無法據以對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及其投資損益執
行查核而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書,本公司將繼續向福興投資(股)
公司追索113年經簽證會計師查核之財報,待取得福興投資(股)公司
113 年度經簽證會計師查核之財報後,續請本公司簽證會計師執行查
核並提出更新查核意見。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