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信驊科技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08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日期:2019-03-11
股票代號:5274
發言時間:2019-03-11 16:46:56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3/11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以新台幣0元發行即無現金對價之無償配發員工。
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總額為100,000股。
4.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下數時程仍在職且達成董事會要求之績效條件
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任職屆滿1年:10%
任職屆滿2年:10%
任職屆滿3年:40%
任職屆滿4年:40%
員工於屆滿前述各時程前一年內之績效考核如有未達”良”者,本公司將依法無償
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惟經理人以外之員工如經董事長同意者,得予以發放或遞
延之。
2.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情
形時,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
股份並辦理註銷。
3.於既得期間獲配之配股衍生之股息:本公司無償給予員工。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一般離職(自願/退休/資遣/開除):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生效日起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
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留職停薪: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條件
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3.一般死亡: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
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職業災害: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仍依本條第(二)項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由繼承人於被
繼承員工死亡當日起,仍依本條第(二)項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
5.調職:
如員工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比
照本項第一款「一般離職」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
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
。
6.員工或其繼承人應依信託約定,領取達成既得條件所移轉之股份。
6.其他發行條件: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
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其發放對象
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二)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
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等,由董事長核定後
提報董事會同意。
(三)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
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
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公司應於給予日(發行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108年
度擬提股東常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上限為100,000股,每股以新台幣0元發行
,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試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72,500仟元(以民國108年3
月8日收盤價每股新臺幣725元擬制估算),依既得條件及預計108年10月初發行,暫估
108年~112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台幣6,948仟元、25,979仟元、19,635仟元、14,500
仟元及5,438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依公司目前已發行股本暫估108年~112年費用化後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為新台幣0.20
元、0.76元、0.57元、0.42元及0.16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
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約執行之。
3.前項因受信託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參與配股
、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
4.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
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進行(包括但
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之交付、運用
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
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