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中鼎工程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訂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日期:2019-03-08
股票代號:9933
發言時間:2019-03-08 16:16:26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8/03/08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7/12/12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民國107年12月12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
「一O八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原通過並公告之第三條及第六條
條文如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國內子公司正式全職員工為限,但不包括臨時人員、
契約員工及仍處於試用期間之員工。
(所稱「子公司」,係依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06.15金管證發字第1070321630
號函釋規定,但不含已公開發行公司新鼎系統(股)公司、
崑鼎投資控股(股)公司及其子公司)。
(二)實際授予認股權之員工及認股權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
或其他條件等因素分配,由總經理於每次發行認股權憑證前核定個別員工認股權數
量後,提報董事長同意,並呈報董事會核准後施行。
六、認股條件:
(二)權利期間:
1.權利閉鎖期間:依主管機關規定,認股權人自被授與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內,
不得行使認股權。
2.認股權人於權利閉鎖期間外,可依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
作成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證
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與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上限(累計)
一般分配數量 獎勵分配數量
未屆滿2年 0 % 0%
屆滿2年 50% 25%
屆滿3年 75% 50%
屆滿4年 100% 100%
3.若分次發行,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本公司於主管機關審核本發行案件過程中,主管機關審核要求
而須修改本辦法第三條及第六條部分內容,並提報本次董事會追認。修訂後內容如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國內子公司正式全職員工為限,但不包括臨時人員、
契約員工及仍處於試用期間之員工。
(所稱「子公司」,係依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06.15金管證發字第1070321630
號函釋規定,但不含已公開發行公司新鼎系統(股)公司、
崑鼎投資控股(股)公司及其子公司)。
(二)實際授予認股權之員工及認股權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
或其他條件等因素分配,由總經理於每次發行認股權憑證前核定個別員工認股權數
量後,提報董事長同意,並呈報董事會核准後施行。其中具董事或經理人身份者,
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並提報董事會同意。
六、認股條件:
(二)權利期間:
1.權利閉鎖期間:依主管機關規定,認股權人自被授與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內,
不得行使認股權。
2.認股權人於權利閉鎖期間外,可依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
作成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證
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與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上限(累計)
一般分配數量 獎勵分配數量
未屆滿2年 0 % 0%
屆滿2年 50% 25%
屆滿3年 75% 50%
屆滿4年 100% 100%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