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宏觀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民國108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日期:2019-02-27
股票代號:6568
發言時間:2019-02-27 16:50:59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2/27
2.預計發行價格:董事會通過給與特定員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當日收盤價的60%。
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普通股共計4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發行總額共計
新台幣4,000,000元。
4.既得條件:
(1)員工任職屆滿下述時程,且於既得期間內之各年度績效表現皆達下列標準:
既得期間 既得股份比例 績效表現
自給與日起屆滿二年 60% 既得期間內每年度考績均為優良
自給與日起屆滿三年 40% 既得期間內每年度考績均為優良
(2)員工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三年內,任一當年度考績未達優良者,該年度尚未既得
之股份,本公司得以發行價格買回。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一般離職(自願/退休/資遣/開除/留職停薪):
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得以發行價格買回。
(2)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死亡或一般死亡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
工可於離職時全數既得。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一般死亡者,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全數既
得。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
份或經處分之權益。
(3)轉任關係企業:
A.員工自請轉調關係企業者,本公司得以發行價格買回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
B.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轉任關係企業者,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的權利義務不受影響,仍需依本辦法辦理,惟績效表現需以轉任關係企業後之績效
標準重新衡量;且既得日需持續任職關係企業或本公司,否則視為未達既得條件,本
公司得以發行價格買回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4)員工發生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者:
員工自認購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本辦法、信託契約、勞動契
約、保密契約、公司治理守則、誠信經營守則、道德行為準則、資訊安全規則、競業
禁止約定及工作規則等情形時,員工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得以發行價格買回。
6.其他發行條件:
對於依發行價格買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予註銷。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包括本公司員工與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授權董事會
訂定之。
(2)實際給與員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
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留任及吸引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
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公司應於給與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民國一○八
年擬提股東常會決議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上限為400,000股,每股以董事會通過
給與特定員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當日收盤價的60%發行,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
為新臺幣25,600仟元(以民國108年02月26日收盤價新臺幣160元擬制估算)。如以既得
條件且以民國109年1月初發行計算,暫估民國109年~111年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臺
幣11,093仟元、11,093仟元及3,414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數24,700,900股計算,暫估民國109年~111年費用化後每股盈
餘可能減少金額(不計入所得稅影響)為新臺幣0.45元、0.45元及0.14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對股東權益應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因尚未達成既得條件,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
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可參與配股與配息;惟不得享有現金增
資認股之權利。
(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達成前,員工不得
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進行(包括但
不侷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與終止,及信託財產之交付、運
用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向主管機
關申報生效後實行。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等因素而有修正之必要時,
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
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3)員工因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而產生之各項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辦理。
(4)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依相關法
令修訂或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