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聯合骨科 補充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日期:2018-06-12
股票代號:4129
發言時間:2018-06-12 14:42:42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6/12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無償發行,發行價格為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總額為新台幣7,500,000元
,每股票面金額新台幣10元,共計發行普通股750,000股。
4.既得條件:
(一)經董事會同意獲配之主管人員:
1.員工自增資基準日起滿三年仍在職。
2.員工各別年度績效評核高於甲等(含)以上,
3.公司各年度分別以合併營業收入成長15%及稅後淨利成長20%為績
效衡量評估標準值,按三年度達成之平均標準值比率作為既得股
份比率,既得股份比例大於100%者,以100%計算。(各年合併營
收不得低於12%,稅後淨利不得低於16%)。
評估項目 營業收入yoy 稅後淨利yoy
評估標準值 15% 20%
最低標準值 12% 16%
2018 若yoy <12% ,則x1 = 0 若yoy <16% ,則x2=0
若yoy >=12%,則 若yoy >=16%,則
x1=yoy/15% x2=yoy/20%@
評估年度 2019 若yoy <12% ,則x3 = 0 若yoy <16% ,則x4=0
若yoy >=12%,則 若yoy >=16%,則
x3=yoy/15% x4=yoy/20%
2020 若yoy <12% ,則x5= 0 若yoy <16% ,則x6=0
若yoy >=12%,則 若yoy >=16%,則
x5=yoy/15% x6=yoy/20%
既得股份 z =Σxi / 6 ,( i=1~6,若z>=100%者,按100%計)
比率(z)
註1:既得股份比率採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2位。
註2:既得股份採四捨五入計算至整股數。
(二)經董事會同意獲配之工程/業務人才:
員工自增資基準日起滿三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三年度績效評核
平均高於甲等(含)以上者,既得股份比例:10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員工自獲配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本辦法約定或違
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被核定為大過(含)以上之懲處或觸犯刑法且
經判決確定等情事時,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於事實發生日,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有權依法無償
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惟於既得期間取得配股配息,本公司將無
償予員工。
(一)自願離職:
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當日或員工出
具書面聲明自願放棄被給與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本公司將
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二)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經
由本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尚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
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期間屆滿未復職者,視同自願離職。
(三)退休:
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自退休日起或自獲
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視為
依本條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
(四)一般死亡:
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
格,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惟董事會核准者不在此限,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之處理授權董事會決議之。
(五)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達成既得
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日起或自獲配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準),視為依本條既得條
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由繼承人於被繼承員工死亡當日起或自獲配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視為依本條既
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
(六)資遣:
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
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格,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
理註銷,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既得條件之時
程比例範圍內,核定其達成既得條件比例及時限。
(七)調職:
如員工自行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子公司時,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
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比照自願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員工
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至子公司,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
員於本條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範圍內,核定其達成既得條件比
例及時限。
(八)員工或其繼承人應依信託約定,領取達成既得條件所移轉之股
份。
6.其他發行條件:
發行股份之種類為本公司普通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員工資格條件: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被給予之
員工及其配股份數量,將參酌其績效表現、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
貢獻功績及發展潛力、職稱、職等級、年資等因素為決定原則,
擬訂後呈董事長核定,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
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
員會同意。
(2)得獲配之股數: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加計其累計
被給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
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
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其累計被給予
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惟主管機關更新單一員工得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上限高
於本款約定時,悉依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獎勵優秀員工,留住重要人才,擬依公司法第二六七條第八項、第
九項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
準則」等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辦法。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本公司民國107年3月19日(含)之前30個營業日之平均收盤價63.2元
估算。以假設係無償配發,擬制估算,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可能費用
化之最大金額為47,400仟元;則107年度、108年度、109年度、110年度
每年分攤之費用化估算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以下同)7,965仟元、15,800
仟元、15,800仟元、7,835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目前實際流通在外股數79,700,847股,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占
目前實際流通在外股份總數之比率為0.94%。以所訂既得期間及目前實
際流通在外股數計算。以無償配發,擬制估算,依公司目前已發行股
本暫估107年~110年費用化後對公司每股盈餘影響各約0.10元、0.20元
、0.20元、0.10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亦應
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予以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股東會表決權:與本公司其他普通股相同。
(3)股東配(認)股、配息權:與本公司其他普通股相同。
(4)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約執
行之。
(5)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
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
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
終止,及信託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辦法所定之各項條件,如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
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
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追認後始得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