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更正)本公司接獲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送達財團法人證券
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對本公司提起確認股東臨時會
決議無效之民事起訴狀
股票代號:1435
發言時間:2024-10-25 16:57:03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被告: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商調字第44號
4.事實發生日:113/10/1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113年10月17日收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通知書(113年10月14日發文),並檢附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於113年10月8日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
民事起訴狀聲明事項內容摘要如下:
(一)確認民國113年8月21日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3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就臨時動
議第一案「未通過競業限制案之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中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黃立中』及獨立董事『楊智閔、江嘉芸』不得接觸本公司財務、業務資料,
或命本公司人員提出或提供該等資料。」之決議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6.處理過程:將委請訴訟代理人擬具答辯狀及處理相關程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維持正常,對本公司營運及財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將委請訴訟代理人擬具答辯狀及處理相關程序,維護本公司與股東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就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主張本公司113年8月21日
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所涉議案,是由股東於臨時動議時提案,並非
公司董事會提案,為免誤解,特予陳明。
(2)股東會之決議如非專屬股東會決議事項,則就法律效果而言,是針對董事會之建議
,並無直接拘束董事會之效力。至今本公司亦尊重董事職權職務,實無財團法人證券
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起訴所述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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