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星寶國際 本公司董事會擬發行民國108年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日期:2019-02-22
股票代號:6130
發言時間:2019-02-22 18:27:20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2/22
2.預計發行價格:擬以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普通股4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
4.既得條件:
(一)A 類既得條件
(1)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三個月仍在本公司任職,且期滿日前
一年度個人績效達本公司訂定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五十股份。
(2)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六個月仍在本公司任職,且期滿日前
一年度個人績效達本公司訂定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五十股份。
(二)B 類既得條件
(1)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二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期滿日前一
年度個人績效達本公司訂定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三十股份。
(2)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三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期滿日前一
年度個人績 效達本公司訂定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三十股份。
(3)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四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期滿日前一
年度個人績 效達本公司訂定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四十股份。
(三)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時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請?閱附件十
「民國一○八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第五條第五項。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一)自願離職、開除、資遣: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
應自離職生效日起無償向員工收回。
(二)退休: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退休日視為全數既得。
(三)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死亡或一般死亡: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視為全數既得。
2.因受職業災害死亡或一般死亡,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
員工死亡日,繼承人視為全數既得。
(四)留職停薪:
1.因公留職停薪員工,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獲配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期滿日前已復職者,全數既得;尚未復職者,於復職後既得。
2.非因公留職停薪員工,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應於留
職停薪生效日無償向員工收回。
(五)調職:
1.因公調職員工,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期滿日仍於調職單位任職者,全數既得,調職後離職者,視同本公
司離職員工辦理。
2.非因公調職員工,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應於調職日
無償向員工收回。
(六)對於本公司所收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予以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無償收回
並辦理註銷。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之正式編制內全職員工為限。
二、實際被授予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工作
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
報董事會同意,惟經理人、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
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留任、激勵優秀人才,並提升員工向心力,以使公司業務持續正向、
穩定發展,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最大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依目前公司流通在外股數26,700,000 股計算,預計發行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為1.5%,五年費用化總數約計14,400 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各年費用對每股稅後盈餘稀釋分別約為新台幣0.2元、
0.2元、0.04元、0.04元及0.05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以員工名義交付股票信託保管,員工獲配
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1.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
以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約執行之。
(二) 除前項因受信託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
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
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獲配新股之程序
(一)員工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其獲配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
簿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或新股權利證書;並依信託契
約約定,於既得條件限制期間內交付信託保管。
(二)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申報
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如有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
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
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員工因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而產生之各項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辦理。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