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訂定減資基準日、減資換股基準日及
減資換股作業計畫書等相關事宜
股票代號:4946
發言時間:2024-08-07 18:40:11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8/07
2.減資基準日:113/08/08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
本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13年06月05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減資彌補虧
損案,業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民國113年08月07日證櫃監
字第1130006849號函核准申報生效在案。為辦理減資股票換發作業,爰依
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有價證券換發作業程序」
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計畫書。本計畫書經113年08月07日董事會通過,尚待
主管機關核備,若有異動將另行公告。
一、換發股票總數:包含歷年已發行之全部股票,計普通股9,428,187股
(含私募普通股2,436,988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以下同)10元,共計新台
幣94,281,870元。
二、減資股份總數及金額:本次銷除已發行股份2,574,009股(含私募普通
股665,327股),減少資本新台幣25,740,090元。
三、減資比率: 減資比率為27.30121%,每仟股減少273.0121股(即每仟股換發
726.9879股)。
四、減資後換發股份總數及總金額:減資後換發股份總數計6,854,178股,(含私
募普通股1,771,661股),每股面額為10元,共計新台幣68,541,780元。
五、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係依「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
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每仟股減少273.0121股(即每仟股換發726.9879股)。減
資後未滿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前五日起至停止過戶
日前一日止,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之登記,逾期未拼湊或拼湊後仍
不足一股之畸零股,依股票面額計算折付現金(抵繳集保劃撥費用或無實體登錄
費用),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其餘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
定人按面額認購之。
六、本次減資換發新股採無實體方式發行,其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七、減資換發股票日程:
(1)減資基準日:113年08月08日。
(2)舊股票最後交易日:113年09月18日。
(3)舊股票停止交易期間:113年09月19日至113年09月27日。
(4)舊股票最後過戶日期:113年09月22日。(因最後過戶日民國113年09月22日適逢
星期例假日,故現場過戶者請於民國113年09月20日(星期五)下午4時30分前親臨本
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松山區東興
路8號地下1樓) ,辦理過戶手續,掛號郵寄者以民國113年09月22日(最後過戶日)
郵戳日期為憑。
(5)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113年09月23日至113年09月27日。
(6)減資換股基準日:113年09月27日。
(7)換發新股票暨上櫃買賣日:113年09月30日。自新股票上櫃之日起原舊股票終止
上櫃。
八、本次換發股票之程序及地點:
(1)本公司已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故請尚未在證券商處開設集保帳戶之股東,務
必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立集保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
(2)於停止過戶日前持有現股之舊票且已辦妥過戶者(未過戶者請其儘速辦理過戶),請於
民國113年09月22日(含)前將持有之股票舊票、印鑑章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統一
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換發手續。
(3)原已存放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逕由臺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股
上櫃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上櫃買賣,股東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4)換發地點: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8號地下一樓,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
理部,電話:(02)2746-3797。
九、本計畫書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備後辦理之。
十、嗣後如有其他相關未盡事宜,或經主管機關要求,或其他因素影響,以致相關減
資作業須變更或修正時,擬提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辦理相關事宜。
十一、其他未盡事宜,擬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4.換發股票基準日:113/09/27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3/09/23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3/09/27
7.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本次減資換發新股採無實體方式發行,其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
普通股股份相同。
8.新股預計上櫃日:113/09/30
9.預計減資新股上櫃後之上櫃普通股股數:5,082,517股(不含私募1,771,661股)。
10.預計減資新股上櫃後之上櫃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比
率(減資後上櫃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74.15%
11.前二項預計減資後上櫃普通股股數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
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董事會同時決議嗣後如有其他相關未盡事宜,或經主管機關要求,或其他因素影
響,以致相關減資作業須變更或修正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辦理相關事宜。
二、減資基準日僅作為向經濟部申請辦理減資變更登記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