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代子公司上海陽程科技有限公司公告民事訴訟判決結果
股票代號:3498
發言時間:2024-08-01 17:45:03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并案被告):上海陽程科技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2023)豫民終573號
4.事實發生日:113/08/0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之子公司上海陽程科技有限公司
接獲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因上海陽程科技有限公司與客
戶林州致遠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間承攬合同糾紛一案,前經河南省
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判決案號:(2022)豫05民初33號)在
案,惟兩造均不服前開一審判決,故均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
起上訴,上海陽程科技有限公司請求林州致遠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應支付合同價款及賠償逾期付款等損失;林州致遠電子科技有限
公司則請求上海陽程科技有限公司應承擔逾期交付安裝,及設備
品質問題所生之損失。
本案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豫05 民初33
號民事判決第二、三、五項(即上海陽程公司應支付林州
致遠公司整改維修費用、各項損失等共計人民幣6,460,700元
及承擔鑑定費用人民幣178,000元);;
二、撤銷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豫05民初33
號民事判決第一、四項;
三、林州致遠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
付上海陽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價款人民幣38,355,000元;
四、駁回上海陽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加
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本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43,613.5 元,由上海陽程科技有限公司
負擔人民幣12,117.5 元,林州致遠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
231,496元;上海陽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請保全費人民幣5,000 元,由
林州致遠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一審反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
278,581.3元,由林州致遠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并案案件受理費
人民幣210,484.48 元,由上海陽程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57,024.9元
,林州致遠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153,459.58 元;林州致遠電子
科技有限公司申請保全費人民幣10,000 元,由上海陽程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67,081.2 元,由上海陽程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人民幣57,024.9 元,林州致遠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410,056.3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6.處理過程:不適用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如上述判決金額扣除相關訴訟成本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