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中國探針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日期:2019-02-01
股票代號:6217
發言時間:2019-02-01 17:31:09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2/01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
普通股1,500,000股,約當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數2.35%,每股面額10元,共計
新台幣15,000,000元。
4.既得條件:
1.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起,於下列各既得期間
屆滿仍在職,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
得期間屆滿一年既得股份比例為40%;屆滿二年及三年既得股份比例各為30%。
2.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等重大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原始認
購價格收回並予以註銷。除相關法令另有規範,公司得不補償員工因前述返還
或放棄領取認購後獲配之股利及股息而產生之稅務損失。
本辦法所稱給予、獲配及屆滿時程起算日為當次增資基準日。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股份本公司得全數依發行價格收買該等股份並予以
註銷。另依以下規定辦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生效之日起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
條件資格,本公司將依原始認購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
本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
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3.退休: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自退休日起或被給予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視為依本條第(二)項既得條件之時程比
例達成既得條件。
4.死亡: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法
定繼承人於依法完成必要之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後,可全數既得股份。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於離職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之日
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法定繼承人於依法完成必要之程序並提供相關
證明文件後,可全數既得股份。
6.資遣: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
資格,本公司將依原始認購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或得由董事長於本條第
(二)項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範圍內,核定其達成既得條件比例及時限。
7.調職:
如員工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
長於本條第(二)項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範圍內,核定其達成既得條件比例及時限。
6.其他發行條件:
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向主管機關申報辦理,並自主管機關申報
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
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截至發行日止為本公司正式員工,其具有特定研發或業務技能對本公司未來營收
有顯著貢獻者,或服務年資滿兩年以上員工。實際得為獲配之員工及數量,將參
酌年資、職級、績效表現、整體貢獻及特殊專業技能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
業務發展策略所需,於法令規定之限額內依本公司訂定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
辦法分配之;由董事會核定,惟具董事及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
意。
2.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依募發準則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
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該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
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56條
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
份總數之百分之一。本條項所揭單一員工得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如主
管機關更新相關規定,悉依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留住優秀員工,延攬頂尖人才,並激勵員工長期服務、向心力與生產力及
歸屬感,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本公司目前實際流通在外股數為63,803,185股,若以董事會決議日之前一交易日(
108年01月30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收盤價每股19.30元估算,全數發行可能費用化
之總費用為13,950仟元。如以民國108年09月發行計算,暫估民國108年~111年之
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臺幣1,860仟元、5,115仟元、4,185仟元及2,790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發行後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對108年~111年之每股盈餘稀釋分別為0.03元、0.08
元、0.07元及0.04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然本公司未來幾年度之營收預估將持續呈成長趨勢,故整體評估,對本公司未來年
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亦應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
之處分外,其他權利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2.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
、投票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約執行。員工符合既得條件後將依信託保管
契約之約定,該股份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集保帳戶。
3.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
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保管方式辦理,並由本公司代表
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簽訂信託簽約。
2.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提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於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前因
實際狀況需要修改,或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之要求而須做修改時,授
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
3.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