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董事會決議擬由本公司100%持有之子公司
中山廣盛運動器材有限公司投資力野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
及江蘇力野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股票代號:6670
發言時間:2024-07-05 16:19:41
說明: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收購
2.事實發生日:113/7/5
3.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
名稱:
力野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及江蘇力野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力野集團」)
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
力野集團股東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否
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
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
無
7.併購目的及條件,包括併購理由、對價條件及支付時點:
公司長期發展規劃之考量 / 現金交割日暫定於113年第三季
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拓展車用零組件事業布局,提升經營績效
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若收購後能發揮經營成效,對本公司往後之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應會有所助益。
10.併購之對價種類及資金來源:
子公司之自有資金
11.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本收購案係以現金收購,以新台幣7億元(或等值外幣)取得力野集團資本額之76%~79%。
係按力野集團截至113年5月31日之合併財務報表及獨立專家
陳宜珊會計師事務所陳宜珊會計師出具之股權價格合理性意見書,
同時參酌力野集團之業務經營、盈餘、資產價值等因素後定之。
12.本次交易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13.會計師或律師事務所名稱或證券承銷商公司名稱:
陳宜珊會計師事務所
14.會計師或律師姓名:
陳宜珊會計師
15.會計師或律師開業證書字號:
金管會證字第5530號
16.獨立專家就本次併購換股比例、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意見書內容
(一、包含公開收購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國際慣用之市價法
、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二、被收購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
、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三、公開收購價格若參考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
,應說明該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四、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若係以被收購公司或合
併後存續公司之資產或股份為擔保者,應說明對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財務
業務健全性之影響評估):
本次共考量資產法、市場法及收益法。
因考量標的公司性質不擬採用資產法及市場法。
經考量標的公司既有的技術、既有的訂單及銷售客戶,該方法可明顯表達出
標的公司之應有價值,擬採用收益法計算。
以自有資金進行收購,對被收購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17.預定完成日程:
本次收購預計於113年第三季完成
18.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二):
不適用
19.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三):
不適用
20.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
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
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
不適用
21.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無
22.併購完成後之計畫(包含一、繼續經營公司業務之意願及計畫內容。二、是否發生
解散、下市(櫃)、重大變更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務及生產、對公司重要人員
、資產之安排或運用,或其他任何影響公司股東權益之重大事項):
本次收購對於力野集團之經營業務無重大變化
2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無
24.其他與併購相關之重大事項:
無
25.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
26.併購交易中涉及利害關係董事資訊(自然人董事姓名或法人董事名稱暨其代表人姓名
、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或預計投資其他
參加併購公司之方式、持股比率、交易價格、是否參與併購公司之經營及其他投資條件
等情形)、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
不適用
27.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
28.營運模式變更說明(註四):
不適用
29.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註五):
無
30.資金來源(註五):
子公司之自有資金
31.其他敘明事項(註六):
(1)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及/或其指定之人代表處理本次投資案後續一切相關事宜。
(2)後續交易股權如有重大異動,將依規另行公告。
註二、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註三: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
註四:倘涉營運模式變更,請於欄位敘明包括營業範圍變更、產品線擴充/縮減、製程調整、產業
水平/垂直整合,或其他涉及營運架構調整事項。
註五:非屬私募資金用以併購案件者,得填寫不適用。
註六:若本案成就前,尚需經國內、外主管機關(如:投審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反壟斷局或其他單位)核准或許可者,應予敘明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