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告本公司接獲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書
股票代號:1435
發言時間:2024-06-14 16:32:50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福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立中)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商暫字第15號民事裁定
4.事實發生日:113/06/1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本持有福興公司股份4,150萬9,374股,佔福興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比例達99.99%,為福興公司之控制公司(福興公司為本公司之從屬公司),故
福興公司雖持有本公司1,443萬2,000股(佔當時本公司總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10.32%),但依公司法第179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並無表決權及選舉權。
(2)109年黃立中任本公司董事長時,董事黃清晏、胡立三、金志雄等3人亦
由黃立中單獨所控中整公司指派。本公司109年12月公告召集110年第1次股東
臨時會稱全面改選董事,黃立中旋發現自己及所控中整公司對本公司持股猶有
不足,有喪失經營權之虞,遂為行使福興公司對本公司持股之選舉權,竟以
每股新臺幣7.03元之價格,出售本公司持有福興公司股份中2,116萬9,780股予
中整公司(下稱福興股權交易案),致中整公司之後持有福興公司股份@51%,
本公司持有福興公司股份比例降為49%,黃立中則可行使福興公司持有本公司
股份之選舉權。
(3)審究前開福興股權交易案之董事會紀錄,顯示中整公司指派之代表人
董事黃清晏、胡立三、金志雄等3人就福興股權交易案均未利益迴避,依我
國實務見解,該董事會決議無效。又福興股權交易案為本公司處分子公司
股權之重大交易,黃立中所控董事會卻未公告重大訊息,直至證交所要求始以
重訊公告,因此併有董事會是否真實討論決議之重大疑義。上開各節且為斯時
本公司之獨立董事林俊廷所知悉,則林俊廷代表本公司與中整公司代@表人
黃立中其後就福興股權交易案所簽署之股票買賣合約,即對本公司不生效力。
(4)準上,本公司前已依法訴請中整公司、黃立中、林俊廷、黃清晏、
胡立三、金志雄、胡冠屹、郭為中、廖桂珍、許美瑩等人連帶返還福興公司
股份/損害賠償,刻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112年商訴字第41號審理,並取得
假處分禁止中整公司處分所控福興股份。
(5)就福興公司本屬本公司子公司,卻受黃立中所控而為表決、選舉,
本公司股東屢有意見,暨於股東會中請求禁止福興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應不得
投票表決或選舉,但本公司因無司法機關裁判,故之前均未應允。現本公司既
已進行相關回復原狀之訴訟,則為符合公平原則,且為避免黃立中竟得以本應
為庫藏股(即福興公司現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投票予其私人或其所控公司,致
對其他股東之表決權及選舉權比重不公平,故具狀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聲請
定暫時狀態處分,請求裁定禁止福興公司於本公司113年股東常會行使@福興公
司持有本公司股份之表決權與選舉權。
(6)經過商業法庭行言詞調查程序後,本公司於113年6月12日接獲智慧財產及
商業法院113年度商暫字第15號裁定書,裁定主文:?聲請駁回。?聲請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7)商業法院裁定固然引用金管會裁處書就違反利益迴避部分之記載:
「…二、中福公司109年12月11日董事會決議出售福興公司股權予中整公司,核
屬對當日與會之3席法人董事中整公司之法人代表人(黃○晏、胡○三及金○雄)
…有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惟依董事會議事錄,該次會議未說明利害關係
之重要內容,3席法人董事中整公司之法人代表人亦未利益迴避…核有違反…
公開發行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等語;另引用檢查人報告書就有無
股權交易案決議記載:「(1)…依一般實務如同次董事會同時決議兩個須公告
之事項,理論上兩則決議事項應會同時公告,不會延遲1個多月才補公告本項交
易訊息,而公告後亦不會一再更正或追加訊息。依中福國際公司上述之重大訊息
公開模式,自理性第三者客觀角度觀察,自會產生合理懷疑109年12月11日
董事會並未有本項交易之議案…。(2)…依中福國際公司110年2月1日晚上公開
之重大訊息『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專業鑑價機構之鑑定報告書』…顯示董事會
及審計委員會在決議時係依據專業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書,作為決議時審核價格
合理性之參考。倘若有鑑價報告書,理應得於110年2月1日上午首次公開本項交易
訊息時同時公開,然而中福國際公司卻是於同日晚上補充『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
專業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書』,事隔十幾日後再於110年2月18日補充詳細資訊,
此種公開訊息模式,自理性角度觀察,自會產生合理懷疑鑑價報告書是否在
109年12月11日董事會已完成。(3)…晴麗企管公司鑑價報告書…評價報告日是
109年12月2日,但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查詢網頁…發現晴麗企管公司原名
為晴麗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其更名的核准登記時間係109年12月14日…鑑價
報告書以晴麗企管公司之名義出具,已屬可議…。再者,依晴麗企管公司
110年3月30日開立發票…中福國際公司110年3月26日請款審核單、110年3月31日
中福國際公司始付款等情,即晴麗企管公司遲至鑑價報告日後3個多月始請款,
顯與一般鑑價報告於鑑價報告出具時即請款之實務有別…該鑑價報告書恐係在
董事會日期後才補作,並將日期回押為109年12月2日…。」等語,認為本公司
之主張並非無據,已釋明提起本案訴訟勝訴可能性。惟仍表示權衡後駁回。
6.處理過程:
商業法院認為本公司有釋明所爭執之法律關係,並已釋明提起本案訴訟勝訴可
能性,但未釋明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故無從准許禁止福興公司就本次
股東常會行使其持有中福公司股份的表決權、投票權。因事涉庫藏股性質之
股票行使表決權及選舉權,為免助長搬挪公司資產行為,且維護股東真實持股
比例之公平,本公司業已委任律師研議並擬行救濟程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前於112年6月30日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中整公司、
黃立中、林俊廷、黃清晏、胡立三、金志雄、胡冠屹、郭為中、廖桂珍、
許美瑩等人連帶返還福興公司股份/損害賠償在案。目前就本公司財務、
業務並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委任律師研議,擬依法行救濟程序,以維護股東公平之權益,暨免助長
搬挪公司資產之行為。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