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匯僑 董事會通過買回本公司股份
日期:2019-01-24
股票代號:2904
發言時間:2019-01-24 14:53:51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1/24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50,875,228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8/01/25~108/03/22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5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6.00~29.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36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 由】本公司擬買回本公司股份案。
【說 明】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
定辦理。
二、本公司擬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250,875,228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108年1月25日起至108年3月22日止。預計買回250,000股,
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0.36%。
(5)預定買回之區間價格:新台幣16元至29元,惟若買回期間內,本公司股價低於其所定
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6)預定本次買回股份之最高總金額:新台幣7,250,000元。
(7)買回之方式: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8)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無。
(9)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無。
(10)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三、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擬訂本公司108年度
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請參閱附件。
四、依據本次董事會通過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決議,出具業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
資本維持之聲明書,請參閱附件。
五、委請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本公司買回股份價格合理性出具評估意見。
六、本案於報呈主管機關備查時,如遇法令更新、或因主管機關要求而需修正時,授權董事
長全權處理之,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匯僑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度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 一 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
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
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二 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其他流通在外之普通股相同。
第 三 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員工。
第 四 條: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之本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
額,享有認購及受讓本次買回股份之資格。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
期間離職、留職停薪或依法終止勞動契約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 五 條:員工得認購股數,應考量員工職等、考績、服務年資、貢獻度及對本公司之特殊
貢獻,及兼顧認股基準日時本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為
計算標準,除經理人呈送薪資報酬委員會審核並經董事會同意外,其餘員工由董事長核定
之。
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繳款者,以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分配予其他員
工認購之。
第 六 條: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經董事會決議買回後,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
容及限制條件等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 七 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
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調整後轉讓價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
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
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
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
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事項,始得辦
理。
第 八 條: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
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 九 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
第 十 條:本辦法訂立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匯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08年1月24日第17屆第17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
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25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0.36%,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新台幣
7,250,000元)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新台幣244,595仟元)之2.96%,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
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5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
聲明。
匯僑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廖述群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案由元富證份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買回公司股份價格合理性證券承銷商評估意見書』,預
估買回最大現金支出數額為7,250仟元,低於107年9月30日之現金及約當現金153,580仟元,
對匯僑之營運未產生重大影響。
經評估,匯僑本次預計買回公司股份,對匯僑之股東權益、每股淨值、負債比率、速動比
率、流動比率之變動尚不重大,預定買回股份均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