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告本公司庫藏股買回期間屆滿及執行情形
股票代號:5489
發言時間:2024-05-13 17:55:32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13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243,046,227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3/03/14~113/05/13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30.00~5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95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2,119,5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12/03/14 ~ 112/05/12 、預定買回股數(股):2000000 、實際已買回股數
(股):1651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83.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二十次預計買回2,000,000股,實際買回1,651,000股。
未執行完畢理由:為顧及股東權益及員工未來認股意願,因而未依原預數量,全部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於民國113年3月1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於每股30.00至50.00元(惟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
回),買回庫藏股2,000,000股轉讓予員工。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
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
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5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1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或未來公司策略發展所需之專業技術或管理人員,
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本辦法所稱員工,係指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國內外子公司之全
職員工。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
本公司應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與發展潛力等事項,擬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
數,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實際具體認購
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不得授權董事長決定,並依據以下審核程序辦理:
(一)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本公司董
事會決議;子公司經理人或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身分之員工,亦須比照前述程序,經本公
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第一款所述以外之本公司及子公司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本公司董事會
決議。
第六條 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
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一)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
(二)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每股轉讓價格不予以調整。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第十條 庫藏股註銷作業
本公司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5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
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其他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二)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民國113年3月13日第十一屆第12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
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貳佰萬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95%,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
資產(112年第三季會計師核閱之合併財務報表)之5.43%,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
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八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案經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票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認為彩富電
子預計買回其普通股股份之價格區間尚屬合理,而買回普通股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區間對該公司之財務
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等尚無重大不利之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