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股票代號:3548
發言時間:2024-05-06 18:30:14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5/06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500,000股
4.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一年,且於各既得期間屆滿當日仍在職
及提供勞務服務者,將就每年依公司整體績效指標決定可授與之總數內,
再依據員工個人績效指標評核之結果,核定可獲得該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之股數。
(1)公司整體績效指標:
A.公司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表,
視EPS決定當年度可既得之比例:EPS >8元,既得100%,EPS>7元,
既得70%,EPS >5元(含),既得50%,EPS<5 元既得 0%。
B.本項訂定之公司整體績效指標條件,倘因國際產經情勢驟變,非本辦
法制定時所能預期,且致公司經營發生重大影響時,得由本公司薪資
報酬委員會提案修正績效指標或既得比例,並經董事會決議後,依據
修正後指標為之。
(2)員工個人績效指標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任職分別屆滿一年、
二年及三年之期限,與上述公司整體績效指標之同一年度的員工個人年
度績效指標考核結果,個人績效以年度最終績效考核評等為A+(優良)者,
獲配100%;若為A(符合目標)者,可取得當年度獲配股數的80%;為B(部分
符合)(含)以下者,即喪失取得當年度獲配股數之資格。
2.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分三年給付,於各年度既得日可既得之最高股數
比例分別為:屆滿一年:33%、屆滿二年:33%、屆滿三年:34%。股份獲配
採股為既得單位。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三年內自願離職、遭本公司解雇或資遣、退休、
個人自行請調關係企業者,其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公司應向員工無
償收回。
2.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三年內經由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者,若於既得
期限屆滿當日不在職,該次股數即由公司收回註銷。
3.若因職務調整,如晉升或轉任其他職務,則依新任職務的職責及未來貢獻
潛力,於員工獲配之未既得股數範圍內,由本公司董事長重新核定其擔任
新職務得獲配股數及取得條件。
4.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一般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
工死亡當日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由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
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在職且達到一定績效表現之本公司100%國內
外控制或從屬公司正式全職之員工為限,且將限為以下各類員工:1.與公司
未來策略連結及發展具高度相關性。2.對公司營運具重大影響性。3.關鍵核
心技術人才。4.核心新進員工等。
2.實際被授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職務年資、職級、
工作績效考核、整體貢獻、未來發展貢獻潛力及其他因素等,並考量公司營
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擬定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前,獲配員工為經理人時,應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獲配員工為非經理人
時,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關鍵重要人才,期激勵同仁全力以赴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
及股東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113年4月26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214.5元,及已發行股數66,091,364股
估算,113年至116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26,068仟元、49,156仟元、23,684仟
元及8,342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依目前流通在外股數計算,113年至116年每股盈餘影響分別約為0.39元、
0.74元、0.36元及0.13元。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影響情形尚屬有限,
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員工符合既得
條件後將依信託保管契約之約定,將該股份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集保
帳戶。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3.除前項因信託約定規定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
成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資本公積受配權、
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須立即直接交付信託保管,獲配權益 亦屬信託資產,
並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派之人代表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簽訂信託契約。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各項條件,如因主管機關指示或相關法令規則修
訂而有修訂或調整之必要時,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全權處
理所有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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