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本公司針對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之全部請求已依法提出
異議,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之規定,系爭支付命令即失效
股票代號:6550
發言時間:2024-03-11 20:15:13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即債權人):英屬開曼群島商IIH Strategic GP, Inc.
相對人(即債務人):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司促字第1331號
4.事實發生日:113/03/1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9,2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台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6.處理過程:
本公司已於113/3/11依法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之規定,
系爭支付命令即失效。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於113/3/11依法聲明異議。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