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正112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股票代號:4190
發言時間:2024-03-07 16:20:44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3/03/07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2/03/23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於112年6月27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112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並於民國112年8月24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本辦法第一次修訂,請參閱本公司同日重
大訊息公告。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為因應公司長期發展及營運留才需要,修訂本公司「112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
行辦法」部分條文。
修訂前條文:
第五條 發行條件
(一)~(二) (略)
(三)既得條件:
員工於被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服務滿第一年至第五年間績效考核每年達85
分(含)以上且符合公司設定績效目標,且期間內未有違反法令、勞動契約、工作規
則、委任契約、「競業禁止及保密同意書」等與本公司間其他約定,且未有職務調
動或受懲誡之情形時,滿第一年至第五年每年可既得20%股份。
(四)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
1、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五年內自願離職、遭本公司免職或資遣、退休、個人自
行請調關係企業者,其先前已獲配,惟於該員工自願離職、免職、資遣、退休、
轉調關係企業生效日時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應向員工無償收回。
2、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五年內經由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包括但不限於育
嬰、傷病、服兵役、進修等)者,該員工於留職停薪期間均視為未達成既成條件
。員工得於恢復原職務後依本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恢復原職務所在當年度可獲
配股數之範圍內恢復權益。惟該員工恢復原職務之當年度可得實際獲配之股數,
應由本公司董事長參酌第三條第(二)項之因素後,重新核定其達成既成得條件之
比例及時限,且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3、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1)有職務調動或受懲誡、或違反法令、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委任契約、「競業禁止及保密同意書」等與本公司間其他約定、或
連續三年未達本條第(三)項既得條件之績效目標70%規定者,本公司應向員工無償
收回該員工未達既得條件所有剩餘獲配之股數。(2)獲配年度之既得條件達成率未
滿100%者公司有權參酌其績效目標達成率及既得比率配發,或向員工無償收回該
員工未達既得條件當年度可獲配之股數。
4~5 (略)
6、員工於既得期間獲配之配股配息,本公司同意無償給予員工。不因其是否達成既
得條件有別。
7 (略)
(五)~(六) (略)
(七)
1~2 (略)
3、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其權利與本公司
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包括但不限於:現金股息、股票股利、減資、資本公積
現金(股票)、現金增資原股東新股認購權及因合併、分割、股份轉換等各項法定
事由所獲配之任何權益)。
修訂後條文:
第五條 發行條件
(一)~(二) (略)
(三)既得條件:
1、員工於被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次一年度起(起算日每年1月1日)繼續在職
服務滿第一年度至第五年度期間,年度績效考核每年達85分(含)以上且符合公司
設定年度績效目標,且期間內未有違反法令、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委任契約、
「競業禁止及保密同意書」等與本公司間其他約定,且未有職務調動或受懲誡之
情形時,於五個年度期滿後之次年三月底前,按上開達成標準之年度數量一次結
算,每一年度可既得20%股份,最高可既得100%股份。
2、員工未達年度績效目標之年度,員工或員工任職單位(或子公司)達成獲利目標
者,按員工年度績效目標達成率,於20%股份範圍內,於按前款結算時,依比例取
得可既得股份。
(四)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
1、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結算五年度績效考核前自願離職、遭本公司免職或資遣、
退休、個人自行請調關係企業者,其先前已獲配,惟於該員工自願離職、免職、資
遣、退休、轉調關係企業生效日時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應向員工無償收回。
2、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結算五年度績效考核前經由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包
括但不限於育嬰、傷病、服兵役、進修等)者,該員工於留職停薪期間均視為未達
成既成條件。員工得於恢復原職務後依本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恢復原職務所在當
年度可獲配股數之範圍內恢復權益。惟該員工恢復原職務之當年度可得實際獲配之
股數,應由本公司董事長參酌第三條第(二)項之因素後,重新核定其達成既成得條
件之比例及時限,且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3、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1)有職務調動或受懲誡、或違反法令、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委任契約、「競業禁止及保密同意書」等與本公司間其他約定、或連續
三年度未達本條第(三)項既得條件之績效目標70%規定者,本公司應向員工無償收
回該員工尚未既得之股份之全部股數。(2) 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
公司將予以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4~5 (略)
6、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員工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得分配現金股息及股票股利,
亦不得參與現金增資認股。
7 (略)
(五)~(六) (略)
(七)
1~2 (略)
3、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不參與配股、配息
及現金增資認股。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修訂後辦法將提請至股東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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