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所為110年度抗字
第1365號裁定所命之假處分應於本公司供擔保後撤銷
股票代號:1722
發言時間:2024-03-01 15:58:49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全聲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4.事實發生日:113/03/0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准本公司供擔保撤銷針對799個車位假處分之112年度全聲字第2號
民事裁定,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廢棄,發回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更為裁定。
6.處理過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本公司以新臺幣2,633萬5,000元或等值之定存單為相對人供
擔保後,臺灣高等法院所為110年度抗字第1365號裁定所命之假處分應予撤銷。聲
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目前對於本公司之財務或業務暫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後續若有任何發展,本公司將依重大訊息揭露相關規定公告之。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